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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條件
一、參與醫療院所須為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特約院所,且最近二年內不得有違反
本保險特約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中所列違規情事之一者(含行政救濟程序中
尚未執行處分者)。前述違規期間之認定,以保險人第一次處分函所載停約或終止特約
日起算。
二、醫療院所應採「跨層級合作團隊」模式提出申請,團隊應指派一地區醫院為主責醫院,
負責提送計畫書、提供聯繫管道及經費撥付事宜。
三、限於預算或已有其他計畫獎勵,本計畫不適用對象如下:
(一)同體系醫院間(含委託經營)之支援:同法人醫院體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醫院體系、國軍醫院體系、衛生福利部醫院體系、同醫學院附設醫院體系、同縣
市政府所屬醫院體系、同醫院總分院(院區)。若對保險人認定有異議,醫院可舉
證非屬同體系醫院,經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同意後參加。
(二)「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升計畫」之地區醫院。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服務提升計畫」、「醫院總額結算執行架
構之偏遠地區醫院認定原則」之地區醫院。
(四)呼吸照護、精神專科醫院:最近 1年申報就醫科別精神科(科別13)+呼吸照護(
給付類別= 9)之門住醫療費用(申請點數+部分負擔)>該院門住醫療費用50.0
%。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急診品質提升方案」醫院之急診支援。
(六)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
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及「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計畫」之補助醫
師或補助開診費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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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計畫內容
一、組織運作:提供「以病人為中心」之連續性全人照護。
(一)主責醫院負責提出計畫之申請、醫院團隊間之醫療資源協調整合、醫療服務之提供
及本計畫經費之分配作業。
(二)醫療院所團隊應建立醫療品質提升及雙向轉診機制,提供全人照護。合作內容建議
如下:
1.對病患就醫程序安排(急診後送及下轉、轉住院或手術)。
2.醫師及醫事人員專業訓練(建教合作、支援、醫療團隊訓練)。
3.醫療資訊交換(電子病歷互通、醫療影像交換)。
4.醫療設備共享。
(三)參與之醫療院所應積極參與團隊提升照護品質活動,共同提升照護品質。
二、醫療支援之補助
(一)支援類別:
1.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之醫師支援地區醫院。
2.基層診所皮膚科、眼科、小兒科、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支援地區醫院急診。
3.基層診所專科醫師於星期六、星期日支援地區醫院。
(二)接受支援之地區醫院,應於每月醫療費用申報時,一併將下列資料造冊上傳至健保
資訊服務網系統(VPN):
1.派出支援醫療院所之醫師檔資料,包括:醫療院所代號、醫院名稱、醫師ID、醫
師姓名、支援科別、接受支援醫院名稱、接受支援醫院代號、支援診次數、實際
支援起迄時間。
2.接受支援醫院之電子檔資料,包括:醫院代號、醫院名稱、支援醫師ID、支援醫
師姓名、支援科別、支援醫療院所名稱、支援醫療院所代號、接受支援診次數、
實際支援起迄時間。
(三)支付標準:
1.每診次支援費用3500點。每診次至少以3小時為計支單位,未達3小時不得計算診
次。
2.個別地區醫院每月接受支援上限為40診次。當月星期六開診率達 100%且星期日
開診率達50%以上者,該月接受支援上限為50診次。
3.每診次支援費用之支付標準編號為P62001。
(四)由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依計畫執行結果核定後核付,於追扣補付系統辦理,相關費
用逕撥入接受支援之地區醫院。
(五)本計畫預算均分至各季,暫以每點 1元支付,當季預算若有結餘則流用至下季,當
季預算不足時,以浮動點值計算暫付,並於年度進行結算,惟每點金額不得大於 1
元。
三、配合政策推動:落實「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建立雙向轉診作業機制,醫學中
心、區域醫院保留一定名額予地區醫院轉診之病人,地區醫院則協助掛號等就醫安排,
並回報成果。
四、主責醫院提供滿意度調查結果,俾做為次年度執行辦法修正及改善依據。
(一)參與本計畫民眾之就醫滿意度調查
1.調查工具:採問卷調查。
2.調查對象:計畫期間,接受過支援醫師診療或治療之社區民眾。
3.調查時間:計畫期間,不定時於社區醫院發放。
4.預估回收份數:每一主責醫院至少100份。
(二)參與本計畫支援醫師及醫院之調查
1.調查工具:採問卷調查。
2.調查對象:計畫期間,參與支援之醫師及醫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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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評核指標
一、參與本計畫民眾就醫滿意度≧85%。
二、分級醫療指標:接受支援地區醫院總門診就醫人次較去年同期增加。
三、接受支援地區醫院「門診病人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查詢率」≧當年全部醫院查詢率60百分
位。
四、醫療品質指標:以保險人「醫療品質公開網站」院所別醫療品質資訊之資料分析,受補
助地區醫院下列各指標較去年同期下降:
(一)跨醫院門診同藥理用藥日數重疊率–降血壓(口服)、降血脂(口服)。
(二)跨醫院門診同藥理用藥日數重疊率–安眠鎮靜、抗憂鬱症。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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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實施期程及評估實施期程及評估
一、參加醫院團隊應於計畫執行後,依保險人規定格式每半年提送執行成果報告(內容包含
轉診服務統計、專業訓練、醫院跨層級合作具體措施及成效),全期完成應提出總報告
予保險人分區業務組,俾作為未來是否續辦之考量。
二、保險人將彙整各醫院團隊所提執行報告,進行整體執行成效之評估,作為繼續實施之依
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8000259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點至第七點,自108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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