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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承字第107003048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並自107年8月1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者:係指註冊申請本服務之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扣費義務人及經委託代辦本
        保險相關事宜之代理人,經保險人核准使用者。
     (二)基本資料:係指可供保險人比對並得以識別使用者身分之資料。
     (三)註冊:係指使用者申請以帳號、密碼或保險人認可具有身分查證功能之載具,透過
        網路或於保險人指定之處所申請使用本服務之程序。

  • [修正]
  • 四、保險人審核使用者申請之基本資料,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結果,經使用者點選確認信,
      始完成註冊程序。但透過下列管道申請者,得免透過電子郵件確認:
     (一)保險人指定之處所。
     (二)保險人開發之行動應用程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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