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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7000067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八點,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預算來源:
      107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一般服務」項下,全年移撥8,000萬
      元,按季各移撥2,000萬元。

  • [修正]
  • 四、實施時程: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 [修正]
  • 六、適用鄉鎮:篩選條件如下:
     (一)戶籍人數小於40,000,其牙醫師人口比低於1︰3,500且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低於1,
        000之鄉鎮,或該分區牙醫師人口比低於1:7,500之鄉鎮。
     (二)不符合前款但為離島地區之鄉鎮,因特殊醫療性質均得納入適用鄉鎮。
     (三)依上開條件所列適用鄉鎮名單詳附件。

  • [附表]
  • 附件-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且點值低地區獎勵計畫適用鄉鎮名單

  • [修正]
  • 七、獎勵與分配方式︰
     (一)獎勵方式屬於實施對象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納入該季結算之申報醫療點數(含送核
        、補報案件),每位醫師每月在60萬點(含)以下之點數,以該區前一季平均點值
        計算,每點支付金額最高補至 1元(結算年度與季別:107年第1季至107年第4季)
        。
     (二)分配方式
        1.本預算按季均分與結算,每點支付金額最高補至 1元。季預算若有結餘,則流至
         次季繼續支用;全年預算若有結餘,則回歸一般服務費用總額依105年第4季人口
         風險因子( R值)分配。季預算若有不足,則依其該季符合條件之申報醫療點數
         ,計算每點獎勵金額。
        2.核算基礎:
         (1)醫療點數指納入該季結算之申報總醫療點數(含部分負擔、送核與補報案件)
          。
         (2)下列項目費用,不列入計算︰
          A.案件分類為14、16,屬專款專用之試辦計畫項目。
          B.預防保健案件(案件分類為A3)。
          C.職災代辦案件(案件分類為B6)。
          D.特定治療項目代號(一)為「G9」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

  • [修正]
  • 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
     (一)執行牙醫師至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服務計畫者。
     (二)違規情事可歸因於牙醫相關部門,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於本計
        畫實施前五年(102年至106年)至當年( 107年)結算前一季期間,查有依「全民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處以停止特約一個月(含)以上處分者(
        以第一次處分函所載停約日為依據)。
     (三)本計畫實施前一年(106年)至當年(107年)結算前一季期間,經牙醫門診醫療服
        務六區審查分會輔導後自動繳回點數達5萬點(含)以上者。
     (四)本計畫實施前一年( 106年)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平均月初核核減率在全國90百分位
        以上者(不包含申復及爭議審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平均月初核核減率=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每月初核核減率之合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核定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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