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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600333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參、計畫期程:自原公告日(106年4月1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 [修正]
  • 伍、計畫內容
      本計畫獎勵內容、獎勵方式及支付原則,由健保署辦理,採專款專用。
    一、獎勵資格:
      離島地區之特約西醫及牙醫基層診所且醫事機構於本計畫公告前 2年未曾有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8條至第40條所列任一違規情事者。
    二、獎勵地區:
      除台灣本島之所有離島鄉鎮,包括:澎湖縣、臺東縣蘭嶼及綠島鄉、屏東縣琉球鄉、金
      門縣及連江縣。
    三、服務項目:
      特約西醫及牙醫基層診所提供例假日開診服務,每次開診時數不得少於 3小時,並於執
      業地點張貼例假日開診時間表。
    四、評估方式:
      上開離島地區之特約西醫及牙醫基層診所應定期更新例假日看診時刻表,以便即時追蹤
      及輔導。
    五、其他相關規定:
      例假日開診時間表如因故休診者,應於休診前於執業場所公告休診通知。

  • [修正]
  • 陸、獎勵方式及支付原則:
    一、獎勵方式:例假日開診門診診察費加成
    二、支付原則: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基層院所山地離島地區門診診察費
        之支付點數加計2成支付。
     (二)支付方式:本計畫屬於基金預算,以每季為單位,由健保署於加計後支付(支付申
        報類別為送核案件),每點支付金額不高於 1元,如預算不足則以浮動點值計算。
     (三)有關醫療服務支付項目及支付點數、申報及核付、專業審查、事前審查、實地審查
        及檔案分析,除另有規定外,悉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規辦理。本計畫醫療費用申
        報,由參與特約西醫及牙醫基層診所依相關規定每月申報(應於次月20日前申報)
        ,未及於費用年月申報之案件,不可補報及補付。
     (四)基層院所申報例假日門診診察費,經勾稽門診申報資料發現未符本計畫規定者,不
        予支付該項費用。

  • [修正]
  • 玖、本計畫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照衛生福利部補(捐)助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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