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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3076011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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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機構收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住宿式照顧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
萬二千一百元為基準,收費如下(詳附表一及附表二):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至第
十六款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之收費依基準計算;中度身心
障礙者依基準之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款極重
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之收費依基準之百分之八十計算;中度身
心障礙者依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輕度身心障礙者之收費依
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 [附表]
- [修正]
-
四、機構收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之住宿式照顧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
萬二千一百元為基準,收費如下(詳附表一及附表二):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四款至第六款
之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收費依基準計算;中度身心障礙
者依基準之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
與第八款之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收費依基準之百分之八
十計算;中度身心障礙者依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輕度身心障礙者,
收費依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