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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3076011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機構收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住宿式照顧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
      萬二千一百元為基準,收費如下(詳附表一及附表二):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至第
         十六款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之收費依基準計算;中度身心
         障礙者依基準之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款極重
         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之收費依基準之百分之八十計算;中度身
         心障礙者依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輕度身心障礙者之收費依
         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 [附表]
  • 附表一-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

  • 附表二-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

  • [修正]

  • 四、機構收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之住宿式照顧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
      萬二千一百元為基準,收費如下(詳附表一及附表二):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四款至第六款
         之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收費依基準計算;中度身心障礙
         者依基準之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
         與第八款之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收費依基準之百分之八
         十計算;中度身心障礙者依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輕度身心障礙者,
         收費依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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