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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定
一人擔任,並為會議主席。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專家二人。
(二)法學專家四人。
(三)醫藥專家七人。
(四)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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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10126026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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