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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
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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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秘字第103180177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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