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四條
委員會議依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行使職權,討論下列事項:
一、國家重要政策方案(計畫)。
二、重大議題研究分析報告。
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審議案及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院交辦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秘字第1091800818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