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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78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發社字第1041300308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六點;刪除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社會發展計畫之類別及其內容如下:
     (一)環境空間類別:自然資源之保育與利用、環境空間營造、環境及能源危機管理等。
     (二)社會安全類別:公共安全、就業、人口及家庭等。
     (三)衛生福利類別:社會福利保險體制、衛生福利制度、衛生福利資源開發與運用、醫
        療照護體制、衛生醫藥發展策略及健康促進等。
     (四)教育文化類別:教育、文化及觀光休閒等。
     (五)財政經濟類別:人力資本、財政金融、公平交易及產業發展等。
     (六)其他類別:不屬於前五款類別之社會發展屬性計畫。

  • [修正]
  • 四、本要點所稱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指國防、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計畫以外,依下列各款規
      定擬訂,且其經費總額合於第五點規定,或其經費額度雖未達規定,而經行政院政策指
      示辦理之計畫:
     (一)總統、院長指示或交辦事項。
     (二)行政院核定之各項重要方案、計畫或措施。
     (三)重要會議決議須由各有關主管機關執行之工作。
     (四)依據民意機關或社會輿情反映或業務發展需要,經審慎政策評估後,決定必須辦理
        之工作。
     (五)依據國家發展計畫及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應規劃辦理事項。

  • [修正]
  • 五、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全程經費總額原則需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因應重大政策、具創
      新及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各該計畫經費總額應覈實計算,屬整體合計者,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 [修正]
  • 六、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原則需依行政院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相關規定完成報核程序,並須提
      報先期作業,始得編列年度預算。但因應緊急重大政策需要,不在此限。

  • [刪除]
  • 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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