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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四
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政務委員。
(二)內政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教育部部長。
(五)經濟部部長。
(六)交通部部長。
(七)文化部部長。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十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十六)產、學、研代表五人至八人。
前項第十六款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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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設工作小組,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承會報召集人指
示,辦理本會報有關業務,並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指派司、局
、處長級人員擔任工作小組成員。相關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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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10030149號函准予修正備查第三點、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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