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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10030149號函准予修正備查第三點、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四
      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政務委員。
     (二)內政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教育部部長。
     (五)經濟部部長。
     (六)交通部部長。
     (七)文化部部長。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十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十六)產、學、研代表五人至八人。
      前項第十六款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 [修正]
  • 四、本會報設工作小組,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承會報召集人指
      示,辦理本會報有關業務,並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指派司、局
      、處長級人員擔任工作小組成員。相關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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