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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對象
為協助災區受災廠商重建生產力,凡企業適用行政院開發基金五00億元震災優惠貸款
對象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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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貸程序
屬重建、重置或修復營業場所或購置因遭受地震災害損毀之生財器具、機器設備及商品
等案件,自災害發生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得向各承貸行庫申貸,每一申貸案件
經評估符合本貸款要點,再依據授信有關規定核貸。其中若涉及技術層次較高者或認定
有困難時,得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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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90年7月6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0)財字第0319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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