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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63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行政院院授發檔(企)字第1090012412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至第十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六點、第十八點、第十九點、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五點至第三十點、第三十六點、第三十八點、第三十九點、第四十二點、第四十五點、第五十一點、第五十二點、第五十四點、第五十七點、第六十點、第六十一點、第六十三點至第六十五點、第六十九點、第七十一點、第七十二點、第七十四點、第七十六點、第九十一點、第九十四點、第九十七點、第一百零二點、第一百零四點、第一百一十六點、第一百一十七點、第一百二十點、第一百二十二點至第一百二十四點、第一百三十八點至第一百四十點、第一百五十三點、第一百五十四點、第一百六十九點、第一百七十點及第十三點表1、第十四點表3、第十五點表4、第十六點表5、第二十六點表6、第二十八點表7、第二十九點表8、第五十七點表9-1、第六十三點表10、第七十二點表11、第七十四點表12、第九十一點表13、第一百零四點表14、第一百一十六點表15、第一百二十四點表16、第一百四十點表17、第一百七十點附錄1;增訂第五十四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五十四之一、機關單位主管以上長官於會議、口頭指示或公文批示等有明確完成日期之交辦
          案件,其處理時限超過一般公文類別普通件 6日,且未符合第65點所定申請專
          案管制案件要件者,得比照限期公文時效計算標準進行管制。

  • [修正]
  • 一、全程管制:
      (一)公文從收文或創簽稿至發文、存查、簽結、歸檔應全程列入管制。
      (二)文書流程管理之實施,為一整體作業,應由各級承辦人員自我管理做起,以業務
         單位主動導正為主,文書單位稽催及專責管制單位之協調、管考為輔。

  • [修正]
  • 二、全面管制:
      (一)行政機關均應實施文書流程管理,並將各單位列入管制範圍,機關總收、總發文
         件,或單位收文、單位發文、創簽、創稿文件或存查、簽結均應列入管制。
      (二)文書流程管理必須統一規定標準處理原則,俾利共同遵守。一般行政機關之作業
         規定,得依據「文書處理手冊」與本作業規範之基本原則,配合機關業務特性與
         事實需要,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其他如學校、事業機構等,得由其上級機關依其
         業務性質與需要,參考本作業規範自訂作業規定據以實施。

  • [修正]
  • 四、管理原則:
      文書流程管理為一全程性、全面性作業,其應遵循之原則如下:
      (一)機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權責劃分應以本作業規範規定為基本原則,賦予機關內部
         單位、成員應負職責。各機關如因機關業務特性肇致實務作業有單位間權責劃分
         難符作業規範規定之情形,得依業務性質彈性調整。
      (二)各機關文書流程作業相關法令規定,應隨時檢討及定期修正,落實分層負責,逐
         級考核,使執行不致偏差。並按行政系統逐級推動,督導所屬機關全面實施文書
         流程管理。
      (三)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監察案件之性質
         與處理時限,與一般公文不同,應單獨管制統計。

  • [修正]
  • 五、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文書流程管理:指以完整登錄公文處理過程相關事實資訊為基礎,實施自我管理
         、文書稽催、時效統計分析及流程簡化等管理措施,以提高公文處理時效及品質
         之文書管理作業制度。
      (二)自我管理:指機關組織各級人員均應具備提高公文處理時效及品質之觀念,其消
         極層面在建立人員確遵各項文書處理規定,主動導正影響公文時效因素,積極層
         面則在於增進其業務知識及積極任事態度,根本提升公文品質。
      (三)文書單位:指機關內負責辦理收文、分文、繕打、校對、用印、發文等文書作業
         之單位。
      (四)業務單位:指直接負責文件簽辦或文稿擬判之單位。
      (五)專責管制單位:指依機關組織法規之掌理事項分工或經機關首長指定,負責綜理
         文書流程管理相關工作之單位(或受指派負責綜理文書流程管理專人所屬之單位
         )。
      (六)文書稽催:包括狹義及廣義文書稽催。狹義文書稽催,指公文辦結前,透過公文
         系統、電子郵件或書面等方式通知或查詢各個處理過程之辦理情形,促使公文能
         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廣義文書稽催,指公文辦結前後,對公文處理之一種稽
         查作業。
      (七)文書流程:指文書處理自收文或創簽稿起至發文、存查、簽結、歸檔止之全部流
         程,包括收文處理、文件簽辦、文稿擬判、發文處理及歸檔處理等步驟。
      (八)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時效管制:指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
         及直轄市政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之處理時限,所實施之時效
         管制作業。
      (九)訴願案件時效管制:指依據訴願法所定訴願處理時限,並以「案」為單元,所實
         施之時效管制作業。
      (十)人民申請案件時效管制:指人民(團體)申請各種證照、證書、證明或提供服務
         等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各主管機關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別訂
         定處理時限,並以「案」為單元,所實施之時效管制作業。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時效管制:指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
          陳情案件要點」,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
          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向主管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由主管機關訂定處理時
          限,並以「案」為單元,所實施之時效管制作業。
      (十二)監察案件時效管制:指依據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及「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
          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之處理時限,所實施之時效管制作業。
      (十三)處理時限:指按各類公文規定期限,或依公文處理速別或來文所定期限,自收
          文(或創簽稿)至發文(或存查、簽結)之全部流程可使用時數或日數。
      (十四)限辦日期:指依據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規定可使用日數,計算應辦結之實際日
          期。
      (十五)可使用時間:指在每一公文處理過程中,每一處理階段所能使用之時間。
      (十六)創簽稿:指無正式來文而主動辦理或交辦之案件(包含創簽、創稿)。
      (十七)限期公文:指來文或依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
      (十八)特殊性案件:指一般公文因涉及之業務性質或內容複雜,需多方彙整或協調處
          理等原因,確難於來文速別時限內辦結,其複雜程度未符合第65點所定申請專
          案管制案件要件,經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十九)彙辦案件:指同一案件內之有關事項,必須彙集全部來文後,始能統一處理之
          案件。
      (二十)併辦案件:指各件公文案情相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或是對其他機關來函查
          催案件而仍待辦者,基於效率原則所統一處理之案件。
      (二十一)個案分析:指對超過一定處理時限之待辦案件,採取以「案」為單元之分析
           處理作業,其目的在促進全案之整體時效,防止積案產生。
      (二十二)個件分析:指對使用日期較長之案件,採取以「文」為單元,逐件分析其流
           程,其目的在於檢討其關鍵所在,從根本上尋求提高公文時效之途徑。
      (二十三)發文使用時間:指從機關收文次日或創稿簽陳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扣除假
           日所使用之時間,在統計時稱為「發文使用日數」,並以「日」為單位。超
           過半日或不足 1日者,以 1日計算,而不足半日者,以半日計算(機關業務
           特性需要,設有電子設備以時為單位進行管制者,得以實際使用時數,換算
           為日計算時間);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則以行政院電子交答發文之日起至擬復
           資料上傳質詢案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質詢系統)結案止為其發文使用時間
           。
      (二十四)發文平均使用日數:指發文使用日數之和,除以發文總件數,所得之商。
      (二十五)專案管制案件:指公文涉及政策、法令與其他機關業務,或須經較長時間協
           調會辦之複雜案件,經承辦單位敘明專案名稱與理由,訂定預定完成時間,
           送專責管制單位審查,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以「案」為單元
           實施管制者。
      (二十六)以文管制:指以「文」為管制統計單元之管理作業方式,其係以收文(創簽
           稿)編號之個件進行管制,重點為各「文」是否於限期內處理完畢,並於辦
           結即銷號歸檔。
      (二十七)以案管制:指以「案」為管制統計單元之管理作業方式,凡公文屬專案性質
           須整體性作業者,其要求重點在於「案」之決定,以案情實質擬處作為管制
           標的,處理時限與數量統計皆以「案」為標準,並以實施全程管制來達到作
           業要求。以「案」管制之公文,其首件公文收文號於全案辦結時始能銷號結
           案,處理中有發文需要者,另以他號方式處理(發文件按一般公文創號或原
           案附號處理,收文件則以原案附號或另編一般公文收文號處理),並於全案
           辦結時一併歸檔。
      (二十八)公文檢核:指藉由資料查閱及對相關問題查詢,並輔以個案抽查、問卷調查
           等方法,有效瞭解並評估機關公文處理品質與流程管理良窳,發掘問題及缺
           失,從而提出改進建議與解決方法,以提升公文處理效率之一種評核作業。
      (二十九)線上簽核:指公文之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
           證安全管制措施確保內容之可認證性,進行線上傳遞及簽核工作。

  • [修正]
  • 六、業務單位職責:
      (一)每一成員應自行檢查事項:
         1.經辦文件:
          確遵「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基於自我管理及目標管理原則,應確保公文
          品質與時效,並依規定期限辦結。自簽辦起至辦結之日止,應主動注意簽辦、
          會辦、陳核、發文、送達等處理流程之查催,如有查催困難情事,應即時向單
          位主管或文書單位反映處理;必須展期時,報請權責主管核准,但展期超過30
          日時,應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會知專責管制單位列入管制。所
          稱「展期超過30日」,指歷次展期日數超過30日者,其計算是否包含假日,依
          第12點規定辦理。
         2.管制會稿、會辦時效:
          確遵「文書處理手冊」文書簡化精神辦理,即急要文件須會辦者應進行親會面
          洽、同一文件請 3個以上單位會核,得同時送會;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依
          公文夾顏色區分所定時限內辦理。無論送會或收會均應管制時間,受會單位如
          不能依限退回時,應將原因、理由及預定時間通知送會機關(單位)。
         3.業務處理流程簡化:
          各層級人員就其承辦業務應主動檢討作業程序,簡化工作流程,以提升公文處
          理時效。
      (二)單位收發人員職責:
         1.管制登錄本單位每一公文處理流程經過及使用時間,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
          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或受會逾時辦理者,應依規定辦理稽催,
          並將查催資料提供單位主管參處。
         2.統計本單位公文時效資料,逐月向單位主管提出報告及供文書單位彙整統計運
          用,其中逾處理時限30日案件,應單獨列表提報。並配合專責管制單位辦理調
          卷分析需要,提供必要之資料。所定「逾處理時限30日」日數之計算是否包含
          假日,依第12點規定辦理。
      (三)各級單位主管職責:
         1.充分掌握單位成員公文承辦時效及查催資料,對權責內核准展期案件及已逾期
          仍未辦理展期案件,應即督促承辦人妥適處理;督促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
          應代辦公文,以落實職務代理制度。
         2.對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核准調整來文處理速別,或
          指定授權人員核准調整之。
         3.對涉及 2個以上單位之作業,宜與相關單位商訂原則後再行處理,避免因往來
          會稿而延誤時效。
         4.配合專責管制單位召開文書流程管理工作研討會議,共同檢討改進單位文書流
          程,並適時提出公文時效優劣案件獎懲建議、調整承辦人員工作量分配等事項
          。

  • [修正]
  • 七、文書單位職責
      (一)全程管制機關每一文件之處理流程與使用時間。統計全機關公文時效資料,定期
         提供專責管制單位作統計分析運用,其中逾處理時限30日案件,應單獨列表提報
         ,並視調卷分析之需要,協助提供必要之資料。檢查各單位公文登錄及管制情形
         ,並提供各業務單位主管及專責管制單位稽催資料。
      (二)邀集會商專責管制、資訊等單位,建置文書流程管理電腦化作業環境及推動線上
         簽核作業、建立「以案管制」及「以文管制」作法、協助推動文書流程簡化等工
         作。
      (三)訂定公文展期核准職責,展期超過30日時,須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四)依據處理時限標準,參照本機關公文處理各個過程情形,訂定每一過程之可使用
         時間,作為適時提醒各級人員處理公文參考準據。例如:普通件時限為 6日,其
         中承辦、會稿(簽)、核稿、判行,以及繕校、用印、發文時,只能使用其中部
         分時間,而預留其他過程之作業時間;可使用時間之分配,由各機關按其特性自
         行訂定。
      (五)對成效優劣單位或個人提出獎懲建議。

  • [修正]
  • 八、專責管制單位職責:
      (一)建立文書流程管理制度:
         依據本機關特性,訂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及獎懲規定、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等
         相關規定。
      (二)推動文書流程管理作業相關措施:
         1.策劃推動文書流程管理科學化、自動化,協同文書單位建置機關文書流程管理
          及線上簽核電腦化作業環境,協調解決文書流程管理共同性問題,訂定專案管
          制案件及其他特殊性案件申請、審核之標準流程及相關表格,以供稽催之用。
         2.綜合統計分析管制成果應對內公布,並視需要提報主管會報、業務會報,同時
          建議獎懲,或視需要舉行文書流程管理研討會議,與文書、業務及檔案等相關
          單位共同檢討改進。
         3.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展期案件及逾處理時限30日未結案件應予個案
          (件)分析處理。
         4.定期依據文書單位所提送稽催報表,檢討稽催成果,提報機關首長核閱。
         5.依據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小組定期辦理公文檢核,依據
          檢核結果,確實檢討改進,並辦理獎懲。
         6.彙整公文時效統計資料,依限提送上級機關(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機關請送
          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修正]
  • 九、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職責:
      (一)審核展期超過30日案件、專案管制案件及特殊性案件。
      (二)對逾處理時限30日之案件,責成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結案。
      (三)提示文書流程改進方法。
      (四)公文時效優劣獎懲案件、文書流程稽核成果獎懲案件之核定。

  • [修正]
  • 十、「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有關各類公文處理時限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公文:按最速件、速件、普通件、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
         件等分門別類予以管制。(詳後第 6、 7章)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
         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詳後第11章)
      (三)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管制。(詳
         後第 8章)
      (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章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要點」之規定辦理。(詳後第 9章)
      (五)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詳後第10章)
      (六)監察案件:依據「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詳後第12章)

  • [修正]
  • 十二、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特殊性案件、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
       願案件、監察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之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以日曆天計
       算30日。

  • [修正]
  • 十三、公文管制區分為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原則上,一般公文視案情、重要性採取以「文
       」管制或以「案」管制方式管理,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
       願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或其他經單位主管指定案件等則採取以「案」
       管制。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區別比較如表 1、 2。(見附表)

  • [附表]
  • 表1

  • 表2

  • [修正]
  • 十四、數量計算標準如表 3:(見附表)

  • [附表]
  • 表3

  • [修正]
  • 十五、時效計算標準如表 4:(見附表)

  • [附表]
  • 表4

  • [修正]
  • 十六、假日之計算:
       (一)以 109年 2月21日收文為例,依案件不同處理時限,例舉假日計算範例如表 5
          :(見附表)
       (二)假日係指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等規定應放假
          之日,其實際日數以行政院每年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準,另
          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發布停止上班之日亦得列入。

  • [附表]
  • 表5

  • [修正]
  • 十八、登錄範圍必須包括公文全部流程:
       公文時效統計分析與文書稽催均以公文之全部流程為範圍,為利於統計分析與稽催需
       要,公文從收文或創簽稿至發文、存查、簽結、歸檔之處理過程,均應有正確之資料
       登錄紀錄。

  • [修正]
  • 十九、應依管制類別區分正確登錄:
       (一)不同類別公文管制作業方式有異,其處理時限及時效計算標準亦有區別,總收
          文或單位收文均應正確分類登錄,以符合管制及統計作業確實性之基本要求。
       (二)每日收到之公文,應以當日編號登錄送承辦單位為原則;惟於下班前 2小時內
          收文者,得於次日登錄送辦。但屬急要公文應隨到隨辦。

  • [修正]
  • 二十一、作業類型
        各機關處理文書之流程登錄以電子化作業為原則,並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文書及檔
        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以求資料欄位、格式及表報之一致。但機關得視需
        要以紙本簿、冊、表、卡方式輔助處理。

  • [修正]
  • 二十五、統計範圍
        (一)機關總收發文件、單位收發文件及創簽文件。
        (二)按下列公文類別,分類單獨統計(格式及內容詳如附錄 1):
           1.一般公文
           2.立法委員質詢案件
           3.人民申請案件
           4.訴願案件
           5.人民陳情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
           7.監察案件
        前項統計資料依分層管制原則作業,由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於每月10日前
        依規定格式將機關上一個月之公文時效統計資料,以網路填報等方式傳送國家發展
        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至行政院所屬中央三級以下各機關公文時效統計資料,則由其
        上級機關本於職權逕行管制。

  • [附表]
  • 附錄1-公文時效統計

  • [修正]
  • 二十六、統計項目:隨機關階層與分析要求深度而有不同,表 6所列為一般公文達成分析要
        求最低限度者,其他種類公文應參照辦理。(見附表)

  • [附表]
  • 表6

  • [修正]
  • 二十七、統計結果之運用
        (一)提供分析。
        (二)簽陳首長或幕僚長核閱後報送上級機關。
        (三)定期於業務會報提出報告。
        (四)各機關可視實際需求列為機關內部單位績效評比項目。
        (五)各機關可視實際需求列為機關同仁年終考績及獎懲之參考。
        (六)分發所屬機關參考。

  • [修正]
  • 二十八、一般分析:
        (一)目的:依據統計結果明瞭全盤實施狀況,確定爾後改進目標與努力方向。
        (二)內涵要求如表 7:(見附表)

  • [附表]
  • 表7

  • [修正]
  • 二十九、流程抽樣分析與調查實際問題:
        (一)目的:抽樣深入分析與檢討文書處理流程,如有稽催,則可發現瓶頸所在,
           進而調查其問題,以求全盤檢討改進,從根本上尋找提高公文時效途徑,輔
           助一般分析深度之不足。
        (二)時機: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實施抽樣分析:
           1.超過 6日之發文辦結件數占發文總數20%以上時。
           2.發文平均使用日數有逐漸提高趨勢時。
        (三)抽樣範圍:視全部發文使用日數分布狀況,與推展業務實際需要而定,下列
           所舉僅係一般原則,提供參考:
           1.超過 6日之發文辦結範圍內,抽調 5至10案實施個件分析。
           2.抽樣必須具有代表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作為抽樣分析之依據:
            (1)簽辦至決行階層退回重辦時。
            (2)分文錯誤,有改分延誤紀錄時。
        (四)相關問題實施調查:
           與處理緩慢因素有關之實際問題,應作實地調查,以輔助抽樣分析之不足,
           例如:
           1.分文、遞送是否能掌握時效?是否因分文錯誤或單位間一再簽請改分而影
            響時效?
           2.會稿方式是否適當?傳遞方法是否配合?
           3.稽催是否確實?超過時限案件,有無辦理展期?
           4.承辦人員受訓、差假有無人員代理?
        (五)文書處理方式是否適當:
           1.可用直接辦稿或簽稿併送時,不必先簽後辦。
           2.可用電話、會議、會談紀錄時,不必行文。
           3.例行公文可予定型化時,不必重複簽辦。
           4.不必要之副本不必抄送。
           5.能合併處理一稿發文時,不必一事數稿分別發文。
           6.通案公文,可一次直接發行至應到達層級時,應一次下達,不必逐級層轉
            。
        (六)作業方式與步驟:
           配合機關性質與業務需要由各機關自行研訂,茲列舉一般範例,提供參考:
           1.個件分析如表 8「文書處理流程個件抽樣分析表」。(見附表)
           2.綜合分析如表 9「文書處理流程抽樣分析綜合檢討報告表」。(見附表)
           

  • [附表]
  • 表8-文書處理流程個件抽樣分析表

  • 表9-文書處理流程抽樣分析綜合檢討報告表

  • [修正]
  • 三十、個案分析:
       (一)目的:分析逾處理時限30日案件,予以適當處理,有效防止積案發生。
       (二)時機:對逾處理時限30日案件,專責管制單位應即實施個案分析。
       (三)要求:分析逾時原因,按其性質分別作適當處理。
       (四)處理:
          1.每月將分析結果及處理方案,簽請機關首長核閱或併時效管制統計資料提主
           管、業務會報。
          2.依性質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1)人為之積壓,責成限期結案。
           (2)在本機關權責內能解決時,協調相關單位,排定期限,責成結案。
           (3)案情涉及 2個以上機關時,循研考系統,提請上級或適當權責機關協調解
            決。
           (4)案情複雜,經上級機關協調無效,於短期內無法解決時,簽請緩辦或免辦
            。

  • [修正]
  • 三十六、機關內單位收發人員協助查催:
        (一)掌握登錄資料,參照本章第一節所述,在承辦人可使用時間屆滿以前,提示
           注意。
        (二)對即將逾期案件尚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應提示辦理展期,已逾處理時
           限或受會逾時辦理案件,依稽催規定每日查催 1次及持續稽催。案件如逾處
           理時限30日時,應即提請專責管制單位作個案分析。
        (三)對於會辦公文應依公文夾速別規定,協助稽催承辦同仁依限處理,如受會公
           文已逾期應辦理查催作業。
        (四)定期列印或傳送逾期案件資料,並即請承辦人員確實答復延辦理由。
        (五)綜合提供單位主管查催資料,並將逾期案件逾期理由及處理情形送文書或專
           責管制單位。

  • [修正]
  • 三十八、機關文書單位綜合稽催:
        (一)掌握全機關待辦案件之資料,每週提報 1次,並予紀錄,如逾處理時限30日
           時,應即提請專責管制單位作個案分析。
        (二)掌握全機關陳判未結案件資料,定期對陳核至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等尚未
           批核案件之停留日數及件數進行統計並分送轉陳參閱,俾提醒加速案件陳判
           流程。
        (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單位下列作業,並糾正其缺失:
           1.公文處理方式是否適當?
            (1)有無規避管制?
             如逕自收文未交收發登錄,或單位收文未列入管制範圍等,均為規避管
             制。
            (2)有無規避稽催?
             如利用存查銷號,再以創稿發文,利用行文會稿銷號,應行簽辦而予存
             查等,均為規避稽催。
           2.收發人員資料登錄是否確實,作業有無積壓?經改分辦之公文有無違反規
            定,以單位收轉之日登錄為收文日?
           3.收發人員有無提供單位主管稽催資料?
           4.負有稽催責任人員,是否認真實施稽催?
        (四)下列案件應予個案管制或處理:
           1.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展期案件。
           2.逾處理時限30日尚未結案案件。

  • [修正]
  • 三十九、專責管制單位:
        (一)協調解決有關稽催作業共同性問題。
        (二)檢討稽催作業缺失,提請改進。必要時會同有關人員實施抽查。
        (三)對逾處理時限30日案件,作個案分析與管制處理,防止積案發生。
        (四)檢討稽催成果,每月提報 1次。

  • [修正]
  • 四十二、展期超過30日者,應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修正]
  • 四十五、展期申請應登載包括案由、收文(或創簽稿)號、收文日期、限辦日期、展延結案
        日期、展期次別、依規定案件至多得展延期間、展期原因及陳核事項等基本資料欄
        位,以備查考。

  • [修正]
  • 五十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第 1款有關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規定:(一)最速件: 1
        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二)速件: 3日。
        (三)普通件: 6日。
        (四)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
            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五)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
           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

  • [修正]
  • 五十二、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9點第 2款有關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規定:
        (一)一般公文發文使用日數自收文次日或交辦日起至發文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
           日。
        (二)限期公文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 6日者,以實際處理日數計
           算,超過 6日者,以 6日計算;逾越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辦結,依實際處理
           日數計算。

  • [修正]
  • 五十四、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者為限期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一)來文如有 2個以上不同期限者,以最後期限為預定結案日期進行管制,其間
           若須發文則以創稿或原案附號管制處理。
        (二)如受文機關認為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需要,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同意並簽奉
           單位主管核定,始得移送單位收發人員變更處理時限。
        (三)限期公文之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
           辦理。
        (四)一定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假日或休
           息日期間結束後之第一個上班日為期日或期間之末日。

  • [修正]
  • 五十七、機關因業務性質有第 5點第18款所列特殊性案件情形者,由承辦人員於公文處理時
        限屆期前,以個別或通案方式一次提出申請,由單位主管詳實審核,並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比照限期公文時效計算標準進行管制,列入一般公文類別統
        計。
        前項申請包含案由、理由及擬訂處理時限為超過 6日且未達30日,以備查考。參考
        格式範例詳如表 9-1。(見附表)

  • [附表]
  • 表9-1-特殊性案件申請作業流程(範例)

  • [修正]
  • 六十、一般公文按「最速件: 1日」、「速件: 3日」、「普通件: 6日」之時限辦理;機
       關內部送會公文依「文書處理手冊」附件 6規定,按傳遞速別公文夾「最速件: 1小
       時」、「速件: 2小時」、「普通件: 4小時」之時限辦理;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
       應確依時限辦理。

  • [修正]
  • 六十一、限期公文依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定之期限辦理,其處理時限包含假日計算在內,例
        如:來文要求「文到10日內見復」,於 109年10月 6日收文,依其計算標準,國慶
        日等假日計算在內,從 109年10月 7日起算,應於 109年10月16日辦結,其限辦日
        期為 109年10月16日,若來文要求「文到 1個月內見復」,則其限辦日期為 109年
        11月 6日。

  • [修正]
  • 六十三、一般公文時效計算標準如表10:(見附表)

  • [附表]
  • 表10

  • [修正]
  • 六十四、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第 1款第 5目及第 6目規定: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
        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 [修正]
  • 六十五、申請專案管制案件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實質要件:需經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繁雜案件,諸
           如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始能定案者。
        (二)程序要件:
           1.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2.如因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申請時間不受
            前目限制,惟書面指示應併申請表陳核。
           3.應由主管單位敘明專案名稱與申請理由,並訂定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間
            ,送交專責管制單位依以往案件處理時間,審核其申請時間是否合理後,
            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4.須由專責管制單位負責管制,並由主管單位定期提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
            ,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仍應申請展期。

  • [修正]
  • 六十九、專案管制案件應由主管單位定期提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另因同類案件數量眾多
        ,且符合第65點規定者,可以通案方式一次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必
        個別逐一提出申請,惟仍應個案擬訂執行情形管制表送專責管制單位列管。

  • [修正]
  • 七十一、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理時限,各機關可視需要自行訂定,其 1
        次申請專案管制案件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每一個案處理時限即以申請
        奉准之預定完成時間為據。但有行政調查權之機關為辦理調查事項,並敘明法規依
        據者,不受申請專案管制案件之處理時限不得超過 6個月之限制。

  • [修正]
  • 七十二、各機關應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各工作要項之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間,參考格式範例
        詳如表11。(見附表)

  • [附表]
  • 表11-專案管制案件申請作業流程(範例)

  • [修正]
  • 七十四、時效計算標準:
        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詳細區分如表12:(見附表)

  • [附表]
  • 表12

  • [修正]
  • 七十六、「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第 4款規定:
        「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管制。」

  • [修正]
  • 九十一、時效計算標準:
        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並按各類目處理時限,分別審定「依限
        辦結」與「逾限辦結」,詳細區分如表13:(見附表)

  • [附表]
  • 表13

  • [修正]
  • 九十四、各機關宜隨時檢討處理過程,與民眾直接反映,自行改進或建議上級機關處理。

  • [修正]
  • 九十七、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與管制作業有關規定,摘錄如
        下:
        (一)第11點: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
           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二)第14點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
           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1.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
        前項第 2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
        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 [修正]
  • 一百零二、各機關之陳情案件,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時限並以公布於機關網站等方式
         公告周知,各種處理時限不得超過30日。

  • [修正]
  • 一百零四、時效計算標準:
         各機關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時限,並按各類目處理時限分別審定,並以「依
         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詳細區分如表14:(見附表)

  • [附表]
  • 表14

  • [修正]
  • 一百十六、時效計算標準:
         (一)依據訴願法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77條、第79條及第81條,訴願案
            件之時效計算應基於下列標準:
            1.訴願提起後,訴願人於決定書送達前撤回訴願:宜以結案計列。
            2.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之表示,
             收受之機關將事件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宜以結案計列。
            3.訴願案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宜以結案計列。
            4.訴願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宜以結案計列。
            5.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逕
             為變更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宜以結案計列。
         (二)依據訴願法第85條,應基於下列標準:
            辦理時限應為 3個月。但基於必要,經事前報准延長,同時通知訴願人及
            參加人,並於 5個月內辦結時,仍可列為「依限辦結」。如事前未報准延
            長,或報准延長而未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而逾 3個月辦結者,則列為「
            逾限辦結」。
         (三)依據前二款所定標準,審定「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詳細區分如表
            15:(見附表)

  • [附表]
  • 表15

  • [修正]
  • 一百十七、訴願案件乃專案性質,以「案」為管制統計單元。為達到訴願法第60條、第61條
         、第77條、第79條、第81條、第85條、第89條第 2項及第90條,以及行政訴訟法
         第 4條之要求,各機關必須參酌有關事項,詳細訂定本機關之處理程序或作業規
         定,使每一作業皆能有所準據。

  • [修正]
  • 一百二十、依據「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
         與管制作業有關規定,摘錄如下:
         (一)第 8點:
            各機關對於行政院交答之立法委員質詢案件,除代擬代判院稿案件外,應
            於行政院秘書長函文到 7日內將擬復資料於質詢系統上傳結案。
         (二)第 9點:
            行政院交答之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如為代擬代判院稿案件,各機關應於行政
            院秘書長函文到10日內,以院函函復立法院(一式 3份),並將院函稿送
            行政院用印後發文;擬復資料應於質詢系統上傳結案。

  • [修正]
  • 一百二十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係行政院透過質詢系統傳送,均應隨傳、隨辦、隨送,答復
          期限之計算以行政院電子交答發文之日起,至各機關將擬復資料於質詢系統上
          傳結案止,辦理時限之管制可區分如下:
          (一)代擬代判院稿案件:
             各機關應於文到10日內將院函稿送行政院用印後發文且將擬復資料於質
             詢系統上傳結案。
          (二)非代擬代判院稿案件:
             各機關應於文到 7日內將擬復資料於質詢系統上傳結案。

  • [修正]
  • 一百二十三、數量計算標準:
          以經由質詢系統內之施政質詢及專案質詢案件為範圍,並以「案」為單位,每
           1案計列 1件,其餘立法委員辦理公聽會、立法委員向機關索取資料及機關辦
          理立法委員質詢擬答題庫等視同一般公文不納入計算範圍。

  • [修正]
  • 一百二十四、時效計算標準:
          以行政院電子交答發文之日起算,至各機關將擬復資料於質詢系統上傳結案止
          ,計算發文使用日數,並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詳細區分如表16:(
          見附表)

  • [附表]
  • 表16

  • [修正]
  • 一百三十八、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收受監察院來文後,須函請其他機關提供資料後回
          復監察院者,應在監察院來文限辦日期內,酌訂回復機關答復期限(例如行政
          院函請內政部提供資料,可請內政部於文到 1個月內回復行政院);其他機關
          層轉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來函或會商相關機關意見者,視同一般公文處
          理,惟仍應比照辦理訂定答復期限(例如內政部再轉請內政部營建署提供資料
          者,可請營建署於文到 2週內回復內政部)。

  • [修正]
  • 一百三十九、數量計算標準:
          (一)以「案」為單位,每 1案計列 1件。
          (二)監察案件於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機關答復監察院後結案,監察院如有
             再詢問事項,視為「新案」,計列第 2件。
          (三)處理過程中,由行政院或部會函請其他機關協助提供資料,或會商相關
             機關意見者,視同一般公文,以「文」計算。

  • [修正]
  • 一百四十、時效計算標準:
         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不另計算發文平均使用日數,詳細
         區分如表17:(見附表)

  • [附表]
  • 表17

  • [修正]
  • 一百五十三、檢核時機:
          (一)平時稽催應隨時辦理,以防止積壓。
          (二)定期檢核,依行政系統分層辦理督導改進:
             1.各機關至少每年應自行檢核 1次。
             2.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至少每年檢核 1次。
             3.各級主管對檢核結果,應詳加評估運用有效改進。
             4.適應機關特性,按權責建議並辦理獎懲。
             5.對已發現不符品質與超過規定處理時限案件,應即加以檢討,分析其
              原因,設法改進,並應查明有無人為因素。
          (三)不定期檢核,各機關於發現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公文處理時效或品質明顯
             異常時,應予分析,必要時進行檢核,糾正管理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視各機關公文時效統計資料及因應實務需要,對院屬各機關
             進行檢核。

  • [修正]
  • 一百五十四、各類文書檢核重點:
          (一)一般公文:
             1.基本作業(資料登錄、統計、分析)是否健全?
             2.管制範圍是否完整?
             3.公文稽催實施是否嚴密?
             4.時效有無提高?
             5.逾處理時限30日案件,有無作個案分析處理?展期超過30日案件是否
              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專案管制案件:
             1.是否符合申請專案管制案件之實質及程序要件?
             2.是否以「案」為單元,實施管制統計?
             3.是否依據申請奉核准之處理時限,審定「依限辦結」、「逾限辦結」
              ?
             4.「依限辦結」之比例有無提高?
          (三)人民申請案件:
             1.有無按其性質實施分類編目,分別訂定辦理時限?所定時限標準有無
              偏低?
             2.是否以「案」為單元,實施管制統計?
             3.是否依據各類目之處理時限,分別審定「依限辦結」、「逾限辦結」
              ?
             4.「依限辦結」之比例有無提高?
          (四)人民陳情案件:
             1.是否確依全面管制原則分類登錄管制?
             2.是否以案件實質妥處為解除管制條件?
             3.是否以「案」為單元,實施管制統計?
             4.是否依據各類目之處理時限,分別審定「依限辦結」、「逾限辦結」
              ?
             5.「依限辦結」之比例有無提高?
          (五)訴願案件:
             1.有無訂定處理程序或作業要點?能否適用?
             2.是否以「案」為單元,實施管制統計?
             3.是否依據法定處理時限,審定「依限辦結」、「逾限辦結」?
             4.「依限辦結」之比例有無提高?
          (六)立法委員質詢案件:
             1.是否依據法定處理時限,審定「依限辦結」、「逾限辦結」?
             2.「依限辦結」之比例有無提高?
          (七)監察案件:
             1.是否以「案」為單元,實施管制統計?
             2.是否依據處理時限,審定「依限辦結」、「逾限辦結」?
             3.「依限辦結」之比例有無提高?
          (八)減少公文數量措施:
             1.法令規章或業務權責內已有規定事項,是否不另行文?
             2.運用電話紀錄情形。
             3.運用會議、會報紀錄情形。
             4.例行公文使用定型化情形。

  • [修正]
  • 一百六十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外之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由其自
          訂規範或參考本規範辦理。

  • [修正]
  • 一百七十、公文時效統計格式及說明如附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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