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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產字第112100121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第九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補助條件:有助於促進我國物聯網、人工智慧、5G、資安、虛擬及擴
      增實境、半導體、淨零等創新科技發展之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且計畫
      內容應具協助相關業者強化國際鏈結之公共性。

  • [修正]

  •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計畫執行所需之規劃設計費、線上線下空間租借與佈置費
         、設備租借費、印刷費、展會活動報名費、翻譯費及機票費(
         以經濟艙票價為限)。
      (二)本會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並以新臺幣三百
         萬元為限。

  • [修正]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本會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補助申請表,並附
         完整計畫書、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完成送
         件,逾期不受理。
      (二)本會為因應政策需要或推動具時效性之計畫,得以專案補助方
         式辦理,不受前款申請期間之限制。
      (三)本要點採事前審查原則,不受理已執行完畢或執行中計畫之申
         請。
      (四)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目標。
         2.計畫內容(詳述規劃構想、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並應說明
          創新之作法)。
         3.工作績效指標(此一指標將作為撥款之依據,請訂定合理可
          行之質化、量化指標)。
         4.收支預算明細表(應包括收入來源、支出用途及計算方式)
          。
         5.執行期程。
         6.執行團隊介紹及相關經驗與實績。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資料不全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
         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同一單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以一案為原則。
      (九)計畫期程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但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
         限。

  • [附表]
  • 附件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申請表

  • 附件二-收支預算明細表(參考樣本)

  • [修正]

  • 九、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受補助單位檢附之支用單據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受補助計畫之網站、活動、相關影音及文宣資料等應視需要加
         註本會形象標誌。如涉及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
         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依預算法第
         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
         、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四)計畫執行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落實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措施
         ,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補助,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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