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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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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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有助於促進我國物聯網、人工智慧、5G、資安、虛擬及擴
增實境、半導體、淨零等創新科技發展之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且計畫
內容應具協助相關業者強化國際鏈結之公共性。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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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計畫執行所需之規劃設計費、線上線下空間租借與佈置費
、設備租借費、印刷費、展會活動報名費、翻譯費及機票費(
以經濟艙票價為限)。
(二)本會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並以新臺幣三百
萬元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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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本會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補助申請表,並附
完整計畫書、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完成送
件,逾期不受理。
(二)本會為因應政策需要或推動具時效性之計畫,得以專案補助方
式辦理,不受前款申請期間之限制。
(三)本要點採事前審查原則,不受理已執行完畢或執行中計畫之申
請。
(四)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目標。
2.計畫內容(詳述規劃構想、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並應說明
創新之作法)。
3.工作績效指標(此一指標將作為撥款之依據,請訂定合理可
行之質化、量化指標)。
4.收支預算明細表(應包括收入來源、支出用途及計算方式)
。
5.執行期程。
6.執行團隊介紹及相關經驗與實績。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資料不全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
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同一單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以一案為原則。
(九)計畫期程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但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
限。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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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受補助單位檢附之支用單據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受補助計畫之網站、活動、相關影音及文宣資料等應視需要加
註本會形象標誌。如涉及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
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依預算法第
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
、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四)計畫執行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落實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措施
,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補助,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