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本中心組織如下:
(一)置執行長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但得視需要增置三人
,聘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經濟部次長、數位
發展部次長兼任,共同綜理本中心業務;副執行長一至四人,
襄助推動本中心業務,由本會遴聘(派)本會人員或相關機關
人員兼任。
(二)依業務功能分別置技術長、人資長、投資長、法制長及行政長
各一人,由本會遴聘(派)本會人員、相關機關人員兼任或專
業人士兼任或專任。
(三)本中心為推動業務,得委託專業經營團隊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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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產字第111100087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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