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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012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六點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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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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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
法制協調處處長擔任。除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成員外,其餘小組
成員由各單位副主管擔任;無副主管者,指派簡任級以上人員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法制協調處辦理,並得邀請本會各單位人員參
與幕僚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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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會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格式如附件一)。
(五)本會個人資料教育訓練紀錄之彙整。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