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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人字第1081600711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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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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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程序:
(一)推薦: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推薦核符選拔條件之所屬人員,
填具「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如附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
(二)審議:
1.本會人事室先行審查各單位推薦人選資格條件,併同所屬機關推薦人選,提報本
會考績委員會審議。
2.本會考績委員會審議時,得請推薦單位主管及受推薦人列席說明其具體事蹟。
3.本會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應依各受推薦人之具體事蹟,圈選擇定選拔名額二倍之
人數,予以排序後,併同所屬機關推薦人選造冊。
(三)核定:由本會人事室依前款第三目之審議結果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