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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制作業:
(一)各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運用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提報下
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
(二)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分級管制建議項目審查結果,按下列時程,依規定
格式運用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提報年度作業計畫:
1.行政院管制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送行政院管考機關審核。
2.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研擬作業。
(三)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五日前依規定格式上網更新執行進度
,執行進度落後者,並應增列落後原因說明及研提具體因應對策。
(四)行政院管制計畫及部會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管制考核處按季簽陳首長或提報本會業
務會報;自行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該機關(單位)自行提報其主管會報。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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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核作業:
(一)組成評核小組:行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召集,
小組成員包括主任秘書、管制計畫業務督導參事及主計室主任;自行管制計畫由所
屬機關副首長以上召集適當成員組成。
(二)評核作業應運用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辦理,其流程如下:
1.行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各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前
一年度管制計畫自評後,提本會評核小組審查,並於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行政院
管制計畫初核、四月三十日前完成部會管制計畫評核及公告作業。
2.自行管制計畫:由所屬機關自行辦理評核,並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及公告作
業。
(三)評核項目及權重如下:
1.行政院管制計畫:依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作業相關規定。
2.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
(1)計畫管理:年度目標之挑戰性與明確性(百分之十)、進度控制情形(百分之
十)、預算執行結果(百分之三十)。
(2)執行績效:年度目標達成情形(百分之四十)、特殊績效(百分之十)。
(四)評核作業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並得實地查證評核資料,或請主辦機關
(單位)派員說明。
(五)評核小組審查結果應簽陳首長核定後辦理公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管字第108140139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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