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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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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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
(一)補助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推動地方創生相關事業經營
需要,進行既有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所需室內、室外之基本
裝修(含室內現場施作固定家具)及空調等相關規劃設計及工
程。
(二)營運相關設備及在建工程,不予補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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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額度: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計畫以三案為限,每案補助經費
原則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實際補助額度將依本會複審會
議核定補助金額為準,後續實際執行經費如有超出核定補助金
額部分,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措。每案
之室外補助經費比率,以實際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
。
(二)前款補助經費上限,離島地區得提高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山地原住民地區得提高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萬元;平地原住
民地區得提高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
(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受補助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依財力狀況分級編列相對配合款支應。第
一款補助依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五
、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為百
分之九十。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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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通知公告徵件期限截止前,檢附「
提案計畫總表」(附件一)、「提案計畫書」(附件二)及「
初審檢核表(經主辦局處首長代表簽章)」(附件三),及相
關佐證文件連同正式公文向本會提出申請,公文及提案資料不
齊全者,屆期不予受理。
(二)「提案計畫書」編製方式: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
刷,左邊膠裝,一式二十份,並以不超過二十五頁為原則。
(三)各提案計畫必要附件,包括: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已取得土
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如公有財產管
理機關同意使用函)等。提案申請補助之公有建築空間屬直轄
市、縣(市)政府向公營事業機構租用者,應檢附自提案日起
有效期限五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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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原則:
(一)本會補助地方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撥款:
1.第一期:完成發包後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
三十。
2.第二期:完成委外營運及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撥付採購合
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撥付採購合約總價之中央補
助款百分之三十。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款檢附文件如下:
1.第一期:請檢附委外營運之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等文件
(副本)、採購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
會全銜、載明日期)、納入預算證明文件(需加蓋關防)。
2.第二期:請檢附委外營運合約(副本)、經費結報表(附件
四)、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載明日期)、執行
進度證明文件(如相關會議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其
他經本會指定文件。
3.第三期:請檢附經費結報表、請款收據、執行進度證明文件
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文件。
(三)提案申請補助之公有建築空間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公營
事業機構租用者,應於申請第二期款時,一併檢附營運單位承
諾建築空間完工後至少五年內作為地方創生相關用途使用之文
件。
(四)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未涉及採購發包或無簽訂契約者,本會得於
計畫核定後,依核定補助金額以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比率
撥付。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