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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組織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400714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及編制表,除第三條自102年11月1日施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編制表」,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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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榮民服務處置處長一人,甲種榮民服務處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但臺中
    市、臺南市榮民服務處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乙種、丙種、丁種及戊種榮
    民服務處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甲種榮民服務處置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但臺中市、臺南市榮民服務處副處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第十職等;乙種、丙種、丁種及戊種榮民服務處置副處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第十職等。

  • [修正]
  • 第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自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及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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