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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委員由各
單位推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任期中離職時由原單位推薦同一性別人選遞補,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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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檢討本會及所屬機構年度委外辦理情形。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開會時並得邀請本會有關機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未開會期間,得因業務需要
,商請本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組織
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8003719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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