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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法規審議會議置委員七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
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指派高級職員或
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
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組織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2003979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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