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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組織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1009591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11年12月7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甄審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會人員
      票選產生,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指定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
      人員(含所屬機構首長二名)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任
      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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