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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場採直接管理與經營方式。但為改良生產、提高土地利用或增加收益,得就經營事項提供
部分土地或設施,以委託經營或基於政策需要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方式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8002566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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