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86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049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條文,除第二條、第五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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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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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
醫院作業基金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
分預算。
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主管機關;各
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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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如下:
一、退輔會主任秘書、就醫保健處處長、會計處處長。
二、榮民總醫院或所屬分院院長代表七人。
三、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財政部代表
。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
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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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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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三
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五條,
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