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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4010282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 [修正]
  • 第三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
    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 [附表]
  • 附表一-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

  • [修正]
  • 第五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頒給外國人士、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
    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 [附表]
  • 附表二-榮光專業獎章式樣及圖說

  • 附表三-榮光專業獎章證書

  • [修正]
  • 第六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士,並附譯本。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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