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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八條之一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 [修正]
  • 第二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 [修正]
  • 第十七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之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 [修正]
  • 第十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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