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二十三條之一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 [修正]
  • 第三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六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五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牙科。
    十一、病理檢驗科。
    十二、復健科。
    十三、急診醫學科。
    十四、皮膚科。
    十五、加護醫學科。
    十六、傳統醫學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營養科。
    十九、醫務企管室。
    二十、社會工作室。
    二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二、秘書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 [修正]
  •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