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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之一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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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八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三、秘書室。
二十四、人事室。
二十五、政風室。
二十六、主計室。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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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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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發布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月
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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