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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4000184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除第四條附表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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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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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榮民服務處得設組、室如附表。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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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訪視、服務照顧工作規劃及管制。
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遴聘、訓練、運用及考核。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急難救助、三節慰問與退除役官兵遺孤認養之策劃、督導及協
調。
四、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及長期照顧之業務協調。
五、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
六、其他有關服務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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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機構輔導工作、協調聯絡及就醫、就學、就業、就養之執行。
二、年度與民有約、分區座談、地區會屬機構資源整合聯繫會報及訪視退除役官兵、眷屬、
遺眷行程。
三、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善後及殯葬事務採購。
四、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
五、年度重大工作計畫、研究考核、辦公房舍維修、財產管理、資訊與文書檔案管理之規劃
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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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第四條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