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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2004636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增訂第十九條之一至第十九條之三、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一;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九條之一

    泌尿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泌尿醫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綜理泌尿醫學病人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泌尿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泌尿醫學醫療事項。

  • [增訂]
  • 第十九條之二

    復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學醫療事項。

  • [增訂]
  • 第十九條之三

    傳統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發展中國傳統醫學、整合現代醫學與各國輔助替代醫學之疾病診療、
      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傳統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傳統醫學醫療事項。

  • [增訂]
  • 第三十一條之一

    國際醫療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醫療、人道醫療援助,並配合執行政府國際醫療政策。
    二、綜合辦理國際醫療人員觀摩交流事務。
    三、其他有關國際醫療事項。

  • [增訂]
  • 第三十七條之一

    公共事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關係、媒體聯繫及一般文宣事宜;國會聯絡及服務;大事紀、院
      史及院誌編撰;重大事件通報及交辦事項。
    二、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

  • [修正]
  • 第四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九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七科辦事。
    三、骨科部,分六科辦事。
    四、婦女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五、放射線部,分八科辦事。
    六、精神部,分三科辦事。
    七、急診部,分五科辦事。
    八、眼科部,分四科辦事。
    九、耳鼻喉頭頸部,分三科辦事。
    十、放射腫瘤部,分二科辦事。
    十一、病理檢驗部,分八科辦事。
    十二、家庭醫學部,分四科辦事。
    十三、麻醉部,分四科辦事。
    十四、口腔醫學部,分六科辦事。
    十五、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六、泌尿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七、復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八、傳統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護理部。
    二十一、教學部,分二科、二組辦事。
    二十二、醫學研究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三、醫務企管部,分五組辦事。
    二十四、兒童醫學中心,分八科辦事。
    二十五、神經醫學中心,分九科辦事。
    二十六、心臟血管中心,分六科辦事。
    二十七、高齡醫學中心。
    二十八、品質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二十九、感染管制中心。
    三十、腫瘤醫學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一、國際醫療中心,分二科一組辦事。
    三十二、核醫科。
    三十三、皮膚科。
    三十四、營養室,分二組辦事。
    三十五、社會工作室,分二組辦事。
    三十六、公共事務室。
    三十七、職業安全衛生室。
    三十八、工務室,分四組辦事。
    三十九、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一、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二、政風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三、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四十四、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醫務企管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院經營策略規劃、風險管理推動及醫院評鑑等相關業務。
    二、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整合、疾病分類、
      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及研考、企劃作業。
    三、其他有關醫務企管事項。

  • [修正]
  • 第三十一條

    腫瘤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腫瘤病人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各項腫瘤防治業務之推動、
      稽核及病歷審查。
    二、整合各種腫瘤之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腫瘤醫學醫療事項。

  • [修正]
  • 第四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刪除]
  • 第三十二條

    (刪除)

  • [刪除]
  • 第三十五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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