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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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之一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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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二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四科辦事。
三、精神部,分七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婦產科。
六、小兒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麻醉科。
十一、牙科。
十二、病理檢驗科。
十三、復健科。
十四、臨床心理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營養科。
十七、醫務企管室。
十八、社會工作室。
十九、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秘書室。
二十一、人事室。
二十二、政風室。
二十三、主計室。
二十四、資訊室。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員派充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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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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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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