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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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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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醫學與臨床毒物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職業傷病防治及
健康促進計畫。
二、職業醫學、臨床毒物各種疾病與職業健康管理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職業醫學、臨床毒物與職業健康管理之醫療及
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職業醫學、臨床毒物及職業健康管理醫療事項。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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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癌症病人光子、重粒子之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
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
二、各種腫瘤之放射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醫療事項。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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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之一
醫學工程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醫療研發、大數據應用、資訊建構、醫療影像應用及教育訓練。
二、精準醫學、個人化醫療、基因體資訊、次世代基因定序。
三、醫療設備維修保養、採購預算、規格審查及報廢鑑定。
四、其他有關醫學工程事項。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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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之二
感染管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感染監視系統之建立、教育、諮詢及研究。
二、法定與新興傳染病之預防、通報、流行疫情之監視、調查、檢驗、演
習、分級動員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感染管制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感染管制醫療事項。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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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之三
國際醫療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醫療、人道醫療援助,並配合執行政府國際醫療政策。
二、綜合辦理國際醫療人員觀摩交流事務。
三、其他有關國際醫療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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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室:
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二、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分二科辦事。
三、外科部,分九科辦事。
四、骨科部,分六科辦事。
五、婦女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六、兒童醫學部,分八科辦事。
七、復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八、放射線部,分八科辦事。
九、核醫部,分六科辦事。
十、精神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十一、急診部,分三科辦事。
十二、眼科部,分五科辦事。
十三、耳鼻喉頭頸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四、腫瘤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五、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分三科辦事。
十六、皮膚部,分二科辦事。
十七、病理檢驗部,分七科辦事。
十八、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傳統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麻醉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一、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二、胸腔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三、泌尿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四、口腔醫學部,分七科辦事。
二十五、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六、護理部。
二十七、教學部,分三科二組辦事。
二十八、醫學研究部,分四科一組辦事。
二十九、營養部,分二科辦事。
三十、醫務企管部,分六組辦事。
三十一、醫學工程部,分二科一組辦事。
三十二、神經醫學中心,分九科辦事。
三十三、健康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四、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三十五、身障重建中心,分一科二組辦事。
三十六、品質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七、感染管制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八、國際醫療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九、社會工作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職業安全衛生室。
四十一、公共事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二、工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三、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四、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五、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六、政風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七、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四十八、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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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核醫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放射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
護、輻射防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迴旋加速器運轉、放射化學與製藥、正子影像檢查與教學訓練及研究
發展。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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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腫瘤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癌症病人之化學藥物治療、免疫治療、細胞治療之評估、規劃、執行
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
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
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腫瘤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腫瘤醫療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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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教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習醫學生、代訓醫師、住院醫師之教學訓練、進修、教師培育、圖
書及圖藝。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教學之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教學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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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醫務企管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院經營策略規劃、風險管理推動及醫院評鑑等相關業務。
二、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整合、疾病分類、
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及研考、企劃、法制作
業。
三、其他有關醫務企管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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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工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之規劃、修繕維護、景觀設計及管理。
二、各項水電空調消防設備工程之規劃、管理及操作維修工作事項。
三、蒸氣及醫療氣體系統之規劃施工、保養維修;電梯及公用運輸設施、
機械器具之維修保養。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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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
施行。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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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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