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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字第10200766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安置農墾員管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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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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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安置於農場農墾員之輔導與管理,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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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於場員、墾員受配耕之土地係屬國有,並受農場管理,農場為善盡管理人之義務,又
本於本會擔負輔導安置國軍退除官兵生活之旨,農場應就配耕土地與農墾員簽訂使用借
貨契約,契約書格式如附件。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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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場員、墾員亡故後,其遺眷得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有眷場員亡故後
遺眷申辦繼耕作業要點」規定申辦繼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