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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
)職員因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資遣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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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人事處應會同就醫保健處及業管處,依據上開要件初步審查,是否確達不能勝任工
作,是否可以調整職務,近期二年請事、病假狀況及考績等,如有未符事項,核復陳報
機構再予研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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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因病資遣案件審查會置委員六員,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委員分別由主任秘書、就
醫保健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會計處處長、法規會執行秘書等擔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1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2007502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因病資遣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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