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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2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20096617B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五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五、作業程序:
      (一)各所屬機構副首長以下職員獎懲案,除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過)應報會核定
         發布外,其餘由各所屬機構依權責核布獎懲令,其懲處令副本應送本會備查。
      (二)各所屬機構首長獎懲建議案,依各類型機構分由各業務主管處收辦後,依行政系
         統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送人事處彙整移考績委員會審議。
      (三)本會各處會職員獎懲案件,由各處會循行政系統簽陳長官核定後,送人事處彙整
         移考績委員會審議。
      (四)各單位簽請(發布)獎勵案件,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獎懲令、獎懲建議
         函格式及參考範例(如附件),填具獎懲建議表,並於獎懲各員中第四項「法令
         依據」項目內,確實填註符合獎勵之標準,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某條第某項第某款第某目一次記二大功(過)或一次記一大功(過),或依本作
         業規定、各專業獎懲規定第某點第某項第某款記功(過)、嘉獎(申誡)。
      (五)各單位簽請獎勵案件,如係重大獎勵案,應先行召開獎勵審議會,訂定獎勵原則
         及主從序列,再行辦理議獎。
      (六)一般人員之獎懲由人事處簽陳核布,政風、主計人員之獎懲令則由政風處及會計
         處分別簽陳核布。
      (七)本會及各所屬機構因退休、資遣、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職者,除死亡人員外,其
         在職期間如有平時考核獎懲事由,比照前六款規定程序辦理。退離人員獎懲令應
         由服務機構人事單位登錄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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