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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作業程序:
(一)各所屬機構副首長以下職員獎懲案,除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過)應報會核定
發布外,其餘由各所屬機構依權責核布獎懲令,其懲處令副本應送本會備查。
(二)各所屬機構首長獎懲建議案,依各類型機構分由各業務主管處收辦後,依行政系
統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送人事處彙整移考績委員會審議。
(三)本會各處會職員獎懲案件,由各處會循行政系統簽陳長官核定後,送人事處彙整
移考績委員會審議。
(四)各單位簽請(發布)獎勵案件,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獎懲令、獎懲建議
函格式及參考範例(如附件),填具獎懲建議表,並於獎懲各員中第四項「法令
依據」項目內,確實填註符合獎勵之標準,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某條第某項第某款第某目一次記二大功(過)或一次記一大功(過),或依本作
業規定、各專業獎懲規定第某點第某項第某款記功(過)、嘉獎(申誡)。
(五)各單位簽請獎勵案件,如係重大獎勵案,應先行召開獎勵審議會,訂定獎勵原則
及主從序列,再行辦理議獎。
(六)一般人員之獎懲由人事處簽陳核布,政風、主計人員之獎懲令則由政風處及會計
處分別簽陳核布。
(七)本會及各所屬機構因退休、資遣、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職者,除死亡人員外,其
在職期間如有平時考核獎懲事由,比照前六款規定程序辦理。退離人員獎懲令應
由服務機構人事單位登錄其個人資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2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20096617B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五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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