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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1年11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20060048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八、本會會本部值勤人員各輪值時段值勤結束後,應休息時間如下:
       (一)會本部上班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整為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
          五時三十分得經各處會主管同意,居家線上學習公假四小時
          ;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以補休假四小時辦理。
       (二)會本部例假日末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
          整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以補休假八小時辦理
          。
       各所屬機構值勤人員夜間值勤結束後,翌日補休作法依類型需要自
       行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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