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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82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70095933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裁減人員之給與:
     (一)年資採計:
        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部分: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但已領取退休(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不予採計。
        2.工級人員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基本給與:
        1.純勞工: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九十四
         年七月一日起依法辦理資遣並具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年資者,其資遣費另依下
         列方式補足差額:
         (1)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給付之資遣費較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一次退
          休金標準給付為低時,由各事業機構補足其差額。
         (2)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後年資給付之資遣費
          合計數額,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一次退
          休金標準計算之數額為低時,由各事業機構補足差額。
        2.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各依其適用
         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
         給付者,其依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資遣給與標準給付與依
         勞動基準法之一次退休金標準有差額時,由事業機構予以補足。
     (三)加發給與︰
        1.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人員:
         (1)除屆齡退休(職)者外,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
          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者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
          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
          (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
         (2)即將屆齡退休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至遲日前六個月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
          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者,
          則依提前退休月數加一個月發給預告工資);其提前月數之計算,以其適用退
          休規定所定之至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薪
          給之慰助金。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以每月支領之薪額及加給計支。
        2.屆齡退休人員申請退休,如其退休生效日距至遲應命令退休日尚不足一個月時,
         不得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

  • [修正]
  • 七、曾依本要點規定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法令領取養老給付
      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事業機構或原主管機關。但其所
      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
      補償金。
      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 [修正]
  • 八、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
      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
      (構)追繳六個月內再任月數之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逾
      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數不計,並繳回原事業機構或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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