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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1120098640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二十四點、第二十八點至第三十一點、第三十四點、第三十七點、第四十點、第四十一點、第四十三點、第四十六點、第五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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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各類安置(就業、就醫、就養、就學)資料登鍵作業: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凡發布或陳報人事文件(含間接安置)時
          ,必須註明退除役官兵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
          期、退除役時軍階。另本會各業務單位發布各類安置(含間
          接安置)文件時,亦應按其戶籍地址副知其有關服務機構。
       (二)動態資料登鍵時應特別注意安置機構(全銜名稱)、日期、
          文號、通訊地址、電話等資料,不可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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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本會所屬機構依資訊系統自行鍵入之各項服務照顧動態資料,包括
       :退除役官兵就養作業、訪視系統、急難救助、三節慰問、退除役
       官兵遺眷證發放、退除役官兵子女就學補助及獎助學金、退除役官
       兵參加推廣教育及學分班補助金等,均應負責確實登鍵,以備本會
       各相關業管處會運用及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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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四、本會為輔導與瞭解所屬機構之退除役官兵及輔導服務對象資料運
        用管理績效,得由統計資訊處實施不定期抽查,進而加強資料管
        理作業,提升資料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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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八、會外機關、人員基於法定公務、人民團體基於業務所需統計數據
        、電腦媒體檔案、名冊表報資料之申請提供:
        (一)本會由各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經由線
           上資料申請系統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產生資料
           ,資料索取單位,需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始可
           對外提供。
        (二)本會所屬機構由業務承辦人員審核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
           簽奉機構副首長以上長官核准提供後,檢附申請單,移由
           資訊管理員產生相關資料,交付業管部門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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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九、本會及所屬機構,因業務需要申請提供電腦媒體檔案、統計數據
        、名冊表報資料時,由本會各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之原因
        及目的,經由線上資料申請系統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
        產生資料後,交由各處會簽收,保管及運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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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十、立法委員或其辦公室需求之資料,統由國會聯絡組為對口聯繫單位
       ,依業務性質交由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經判斷
       為有利於退除役官兵及本會輔導服務對象權益者,經由線上資料申
       請系統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產生資料,資料索取單位,
       需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始可對外提供。

  • [修正]

  • 三十一、審計部需求之資料,統由會計處為對口聯繫單位,依業務性質交
        由業管處會負責審查索取資料原因及目的,經由線上資料申請系
        統檢送申請單,由統計資訊處據以產生資料,資料索取單位,需
        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始可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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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十四、電腦操作完畢或離開座位時,應將電腦關閉或帳號登出,以避免
        不具權限之人員趁機竊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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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十七、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已與本會統計資訊處主機連線者,因業務
        需要運用退除役官兵及本會輔導服務對象相關資料時,均由業務
        承辦人自行操作查詢或列印輸出。若需列印資料供查詢人參用時
        ,應設資料簽收簿,包含提供日期、索取資料單位、資料摘要、
        筆數等,交由查詢人親自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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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十、對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之電腦資料存取控制記錄、日誌檔( Log
       )等,應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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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十一、統計資訊處每年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安宣導及資訊教育訓練課
        程。各處會需對其業管之服務、安養、農場、醫療等機構依其業
        務特性實施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及年度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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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十三、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欲申請使用榮民資料庫之各項作業系統者
        ,應上網登錄個人基本資料並列印申請表,經權責長官審核同意
        使用後,逕寄本會統計資訊處,會請各業管單位同意後,再據以
        開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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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十六、用戶識別碼連續六個月無使用紀錄者,由系統自動發送停用帳號
        通知電子郵件,使用者應於七日內登入,屆期未登入者,視為業
        務上無需求,該用戶識別碼由統計資訊處逕行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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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十一、人員離職或職務調動時,應主動填寫資訊系統使用註銷表,經權
        責長官審核同意後,逕寄本會統計資訊處辦理停止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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