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本會及附屬
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出版品普及流通,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依政
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本會出版品管理單位為綜合規劃處。
- [修正]
-
四、各單位應指定出版品管理專責人員,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作業方式,辦理
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分發寄存、銷售結帳、庫存管理、資料管理及書目維護等事
項。
前項各單位專責人員異動及書刊出版,應先知會本會綜合規劃處,俾便管理及審查。 - [修正]
-
五、各單位準備編印出版品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決定辦理方式、出版內容、規格、數量、
時程及交貨方式後,依程序辦理印製,並主動至政府出版品資訊網(http://open.nat.
gov.tw/gpnetwork)依出版品種類申辦 GPN及辦理ISBN(或ISSN)、ISRC、CIP等作業
:
(一)圖書類(示例如附件一):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應將書目資料填妥
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次等)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
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七天。
(二)連續出版品(期刊)(示例如附件二):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將書
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次等)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
號中心,首次申辦須至法國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三
個月,爾後每年只須至書目維護區(更新)作業。
(三)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ISRC)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三),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
作業要點之錄影節目帶、錄音資料帶及電腦檔、資料庫、網頁等登載規定辦理。 - [附表]
- [修正]
-
十、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公開者外,圖書及期刊原則委託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依定價統籌展
售,並得自行開發出版品銷售通路,以拓展流通管道。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百分之四十為限,銷售款項應悉數繳庫。
統籌展售應填具政府出版品統籌展售清單(示例如附件四)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政
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 [附表]
- [修正]
-
十三、授權利用:
(一)確認著作權授權
1.各單位編印之出版品應取得適當的著作權,並於後續授權利用時應再次確認著
作權之歸屬。
2.出版品版權頁適當位置應明確標示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徑。
(二)本會出版品得自行辦理授權利用,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範圍等事項
,收取合理報酬:
1.全部授權: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可再授權他人。
2.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當者辦理授權。
(三)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授權利用時,應依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出具同意函(示例
如附件五)及利用清單(示例如附件六),辦理相關授權利用事宜。其使用報酬
,由文化部視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範圍等事項統籌洽訂之。 - [附表]
- [修正]
-
十四、出版品出版後,專責人員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寄存作業分送:
(一)指定分送文化部二冊。
(二)寄存圖書館(完整寄存類型)。
(三)統籌展售門市(應送數量可酌予增、減)。
(四)視需要另行選定分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