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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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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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研究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確認並完成上一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成
果報告及電子檔一份(不含委託研究)報會由業管單位審核。
各相關業管單位應指派評審委員(科長級以上)或遴聘學者專家,就
所屬之研究成果報告(不含委託研究),依「年度研究報告評閱意見
表」(如附件三)於每年三月中旬前完成評審作業,送綜合規劃處彙
陳(年度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審核情形一覽表,如附件四),並函送各
相關機構自行依本規定辦理獎勵。
各等級評分標準如下:
(一)特優:九十五分以上至一百分。
(二)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九十四分。
(三)甲等: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九分。
(四)乙等: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
(五)丙等:六十分以上至六十九分。
榮民總醫院及分院研究成果報告審查作業,由各榮民總醫院參照第二
項評閱意見表及前項評分標準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填
妥「年度研究成果暨獎勵一覽表」(如附件五)報會備查。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主動公開或經篩選具參考價值之研究報告(中文
版),由綜合規劃處登載於本會網站供民眾瀏覽,並得視需要將其具
體建議,於月會或各類型機構工作會報中發表。
各單位於每年四月底前將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鍵於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 GRB),本會將定期上網檢視各單位研究計畫資料登錄
情形。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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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研究報告經評列甲等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單位
自行檢討人員議獎;評列特優者,由本會另行頒發獎牌乙面: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構)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構)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構)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前項獎勵種類如下:
(一)依評審等級給予研究人員下列獎度:
1.特優:記功一次。研究報告具卓越創見者,得視貢獻影響程
度酌予記功二次或記大功。
2.優等:嘉獎二次。
3.甲等:嘉獎一次。
(二)發給獎金。
(三)列入個人考績及陞遷依據。
(四)對具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二)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三)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四)學位論文。
本會研究發展業務承辦及督導人員,及對推動研究發展業務著有績效
之機構首長,得併予議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