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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0年11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第110006159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農場因經營管理績效良好,年度決算經審定,賸餘達法定預算並超
      過應計投資報酬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營運獎金;未達法定預算者,
      就其達成比率發給。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營運獎金:為獎勵員工辛勞,授權各農場首長,於可發營
         運獎金額度扣除特別績效獎金後之餘額,於年度決算審定後發
         給之,實際直接從事人員每人最高以二個月俸(薪)給為限,
         間接輔助人員每人最高以一個月俸(薪)給為限。
      (二)特別績效獎金:為激勵對農場經營具特別貢獻之員工,於可發
         營運獎金額度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特別績效獎金,按該員工工作
         績效核發之;其核發金額以農場全體員工二個月俸(薪)給總
         額為限,並應成立績效評估會,依績效評核原則、評估指標及
         發給基準等規定審定;其相關規定,由各農場訂定,報請本會
         核定。
      前項第二款特別績效獎金,賸餘未達法定預算,或因設施委外(託)
      經營衍生收益,致達成賸餘目標者,不得核發。
      第一項應計投資報酬之計算,係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固定
      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二點五為下限)乘安置基金平均投資額(期初加
      期末餘額除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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