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第112004348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三點附件一;增訂第七點之一及第七點之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七之一、本會防颱應變小組之值勤時間、加班費及補休假申請等事項,依
        附件二值勤原則辦理;各所屬機構視實際值勤需要自行律定。

  • [附表]
  • 附件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小組值勤原則

  • [修正]

  • 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本
      會及所屬機構應即成立防颱應變小組(本會編組表如附件一)。

  • [附表]
  • 附件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小組編組表

  • [修正]

  • 四、本會防颱應變小組輪值原則:
      (一)召集人:
         1.請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依序輪流擔任,輪值表由綜合規劃
          處於每年五月前簽奉核定後依序輪值,如因故可協調互代。
          綜合規劃處另得依實際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將參事納入
          輪值或擔任代理人。
         2.輪值期間原則以同一颱風為單位,即自陸上颱風警報發布至
          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止。
      (二)成員:
         1.由相關業務處簡任級以上人員、輔助處科長級以上人員及輪
          值期間值日人員擔任。
         2.輪值方式:由各單位考量業務情形自行律定,如採每日輪值
          ,其輪值時間為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如因天候及交通因素,次日輪值人員確無法返會,應由各
          業管處律定接替人員,在未完成交接前,原留值人員應繼續
          值勤)。
         3.各業管處所屬機構位處之行政區如未列入「重點警戒區域」
          ,該業管處得報經防颱應變小組召集人同意後,不納入防颱
          應變小組留值。
         4.成員因故不克出席應變會議,經請示召集人核准後,得指派
          適員代理。
         5.本會值日人員依核定之輪值表值勤,並應參加各次會議。
      (三)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各防颱應變小組成員,應即
         掌握最新資訊,隨時向召集人回報,並準時參加應變會議。如
         警報發布為上班時間以外期間,應於應變會議召開前一小時返
         會。業管處應掌握各防颱應變小組成員出席情形。
      (四)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時機:
         1.概定每日召開二次會議,分別為上午九時三十分及下午五時
          三十分。
         2.召集人得視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間、天候或災損狀況,調整
          或增減開會時間及次數,不受前目之限制。
      (五)當臺灣本島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僅外、離島地區處於陸上颱
         風警報警戒區域,且颱風威脅明顯減弱時,召集人得依權責視
         狀況解除全部或部分編組任務。

  • [修正]

  • 七、所屬機構防颱期間注意事項:
      (一)一般事項:
         1.所屬機構成立之防颱應變小組,應設於機構內會議室或適當
          辦公處所,保持通訊聯繫順暢,定時向本會業管處回報安全
          狀況,並即時更新填報本會防災(颱)資訊網站資料,若有
          緊急災情,依本會災害防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流
          程辦理。
         2.各機構留值同仁得配合本會每日定期防颱應變會議召開時機
          ,及發生突發狀況時,運用遠距視訊設備回報防颱整備作為
          及災損狀況。
         3.依中央氣象局即時發布之陸上颱風警報,機構位於「重點警
          戒區域」(以中央氣象局各階段颱風警報單之陸上警戒及豪
          雨特報區域為準),首長應親自擔任應變小組召集人;如因
          特殊事由不克留值,應先報請本會輪值召集人核准。其他地
          區之機構得指派適職人員擔任召集人,推動防颱整備及應變
          事宜。
         4.協助地方政府預警撤離及緊急安置、收容受災地區災民。
         5.所屬機構應依本要點並參酌機構特性,訂定防颱應變計畫,
          送業管處備查。
      (二)特別事項:
         1.服務機構:
          (1)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應即動員責任區服務體系人員,勸
           導單身獨居、年長體弱及居住危險地區等具高危險因子之
           榮民(眷)遷往安全地區,必要時協調地方政府提供緊急
           安置場所。
          (2)計畫勸導遷離之榮民(眷)應建立名冊與聯絡地址、電話
           ,適時報會備查。
          (3)主動與地方政府及本會安養機構保持聯繫,預警疏散及緊
           急安置危險地區之榮民(眷)。
          (4)擔任資源整合平台,動員地區所屬機構,視需要成立聯合
           救災小組,適時支援救災作業。
         2.安養機構:
          (1)勸導住家榮民避免外出以免發生危險,並加強關懷與注意
           特需照顧人員。
          (2)完成颱風期間主、副食供應計畫,並備妥安全存量。
          (3)主動與地方政府及本會服務機構保持協調聯繫,協助預警
           及緊急安置、收容受災地區之榮民(眷)及民眾。
         3.訓練機構:
          (1)颱風期間留宿之學員,應登記並由值勤人員管制,不得任
           意外出,如遇特殊事故需外出,應完成請假手續。
          (2)各實習廠房之車輛及機具應放置定位加強牢固,屬電氣、
           瓦斯啟動類實習設備,應完成斷電(氣)措施,貴重精密
           機具、儀器設備,應強化防水措施。
         4.醫療機構:
          (1)確實檢查藥品、衛材、氧氣等醫療用品與膳食供應之安全
           庫存量及緊急發電系統,以維持正常醫療作業。
          (2)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警戒區內之機構應立即依災害防救
           法、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本會災害防救及
           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規定及值勤規定,加強各項防
           災應變及指揮措施。
          (3)颱風期間應預先於各新聞媒體及地區有線電視系統等,刊
           登門(急)診調整作業時間之相關訊息。
          (4)警戒區內各榮總(分)院於設置防颱小組後,應即主動將
           防颱緊急醫療小組名冊,及相關協調聯絡窗口等資料傳送
           至當地政府及本會業管單位,並副知當地本會服務機構,
           以配合當地政府及本會任務調度支援災區緊急醫療救援任
           務。
         5.農場機構:
          (1)加強疏濬排水設施、整理固定農作物防雨蓬架,必要時可
           考慮提前採收,以減少損失。
          (2)各遊憩區應掌握遊客人數,勸導集中於較安全之房舍;儲
           存備妥膳食用品、急救包、手電筒與緊急發電機及油料等
           ,並隨時掌握天氣及交通資訊,提供遊客參考。
          (3)有關委外經營之業務項目或工作內容,應請廠商加強各項
           設施、處所及機具等防護工作與疏濬事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