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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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要領:
(一)重大違法犯紀事件:對於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違法犯紀事件,應即查明實情後,需
用機關或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為懲戒之處分,若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對於司法機關偵辦中之案件,賡續注意偵辦情形,如符因案停
役之條件者應即辦理停役事宜。
(二)受傷人員:
1.送醫急救:對受傷之替代役役男,應即時送醫治療。
2.派員照顧:凡受傷住院之替代役役男,如因傷勢導致行動不便,權責單位應派員
照顧。
3.通知家屬:權責單位應根據實際狀況,通知家屬,使之明瞭事故真相,協助照顧
。
4.慰問關懷:權責單位應依規定通報有關機關,並對受傷住院之替代役役男及時派
員前往診療醫院慰問,表達關懷。
5.查處責任:權責單位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檢討改進,如屬人為不當而導致意外
事故發生,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依法懲處。如經查明責任歸屬於替代役男時,
其情節涉違法者,應移司法機關偵辦;其情節涉違紀者,應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
法規定懲處之。
6.申請身心障礙撫卹保險:凡替代役役男因意外傷害,經依規定檢定為身心障礙者
,應由權責單位迅依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及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協助
役男請領撫卹、保險、身心障礙等給付。
(三)死亡人員:
1.查明真相:應迅速通知該管警察機關、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相驗,以查明真相。
2.通知家屬:權責單位應根據實際狀況,通知家屬及戶籍所在地役政單位,使之明
瞭事故真相,並會同處理善後事宜。
3.善後處理:
(1)誠懇接待死者家屬,善言勸慰安撫家屬情緒。接受死者家屬合理意見,表達政
府關懷之意。派員護送死者遺體返鄉。
(2)如死亡役男無家屬及親屬者,應由權責單位成立治喪委員會,辦理治喪事宜。
(3)屍體如需火化,應徵求家屬同意,經檢察官於死亡相驗證明上簽註准予火葬,
始得為之。
(4)依據家屬意願,協助申請將死亡役男安厝於軍人公墓(忠靈祠)。
4.協助喪葬:權責單位應協助家屬,辦理喪葬事宜,舉行公祭時應選派代表前往弔
唁,並致送輓聯、花圈等,以表關懷。
5.協助申請死亡撫卹保險:權責單位應依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及替代役役男保
險實施辦法協助死亡役男家屬,申請撫卹及死亡保險給付。
6.查處責任:凡人為因素或能防範而未採取適當防範措施,因而導致役男死亡者,
應由權責單位追查責任,依法究辦,並將最終查處情形通報其家屬及戶籍地役政
單位。
7.完整結案:權責單位對處理死亡役男之各種必需法定手續及資料,應力求完整,
並律定永久保存年限,以備查考。
(四)自裁人員:對於自裁死亡之役男,依前款規定處理後續相關事宜;對於自裁未遂之
役男,應即送醫治療並依據替代役役男心理輔導實施計劃通知內政部役政署(管理
組)辦理轉介諮商及心理輔導事宜,另役男經醫院身心科診斷達停役標準者,則辦
理因病停役相關手續。
(五)感染法定傳染病人員:
1.通知衛生單位:發現役男疑似感染或感染法定傳染病時,權責單位應立即通知轄
區衛生局。
2.送醫治療:安排患病役男就醫治療。
3.掌握病況:與役男就診醫院保持聯繫,瞭解病況,並適時續報需用機關及主管機
關。
4.宿所消毒與隔離:對役男宿所環境進行消毒,必要時作適當隔離。
5.衛教宣導與防疫:協請衛生單位派員宣導,並配合實施防疫。
6.保密相關資料: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
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7.辦理停役:若役男病況達停役標準時,應即辦理因病停役相關手續。
(六)施用毒品經確認檢驗陽性人員:役男施用毒品經衛生福利部認可或指定之檢驗機構
確認檢驗陽性者,依據替代役役男藥物濫用防制實施計畫,由權責單位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並填具個案轉介專業機構諮商輔導轉介單通報內政部役政署(管理組)辦
理轉介輔導事宜。
(七)新聞媒體報導之重大突發事件:立即暸解事件真相,通知需用機關與主管機關,並
掌握後續發展與媒體報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