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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43542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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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績優工友遴選標準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
        遴選為績優工友:
        1.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3.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4.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5.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
         獻。
        6.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7.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績優工友之選拔,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為優先。但有
        特殊優異事蹟及表現確屬優秀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七、辦理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會每年辦理一次績優工友選拔,由本會及所屬機構依綜覈名實及寧缺勿濫之原則
        ,各推薦一至二人,於每年元月十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報會,併同表揚
        模範公務人員審議會議辦理,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參酌各類型機構現有工級人員
        人數比例分配當選名額。
     (二)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由本會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給予公假
        五日,其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三)績優工友之獎金,由本會人事費獎金項下核支。

  • [附表]
  • 附件-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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