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43542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績優工友遴選標準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
遴選為績優工友:
1.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3.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4.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5.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
獻。
6.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7.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績優工友之選拔,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為優先。但有
特殊優異事蹟及表現確屬優秀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七、辦理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會每年辦理一次績優工友選拔,由本會及所屬機構依綜覈名實及寧缺勿濫之原則
,各推薦一至二人,於每年元月十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報會,併同表揚
模範公務人員審議會議辦理,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參酌各類型機構現有工級人員
人數比例分配當選名額。
(二)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由本會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給予公假
五日,其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三)績優工友之獎金,由本會人事費獎金項下核支。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