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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102007639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四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文專案管制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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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經辦之公文改列為「專案管制案件」之實質要件、程序要件如下:
(一)實質要件:需經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繁雜案件,諸如涉
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始能定案者,可列為專案管制案件。(人民陳
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及訴願案件已具專案性質,
不另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程序要件:
1.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2.如因單位主管以上長官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申請時間不受前項限制
,惟書面指示應併申請表陳核。
3.專責管制單位(行政管理處文書檔案科)受理承辦單位申請專案管制,應依以往
類案處理時間,審查其申請時間是否合理後,簽請主任秘書核准。
4.「專案管制案件」由專責管制單位負責管制,並由主管單位定期提報執行情形至
結案為止,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仍應申請展期。 - [修正]
-
四、本會一般公文改列「專案管制案件」辦理流程如下:
(一)由承辦人依案情需要,敘明專案名稱與申請理由,訂定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間,
依格式填寫書面申請表(填寫範例如附表),經單位主管審核後,送專責管制單位
審查。
(二)專責管制單位依以往案件處理時間,審查其申請時間是否合理後,填註意見,陳請
主任秘書核准。
(三)奉核准列為「專案管制案件」後,由專責管制單位詳細登錄、管制,承辦單位主管
於每月最後一週業務會報提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
(四)「專案管制案件」於奉准後,由專責管制單位登錄於本會電子公文線上簽核系統,
實施管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