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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102007639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四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文專案管制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經辦之公文改列為「專案管制案件」之實質要件、程序要件如下:
     (一)實質要件:需經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繁雜案件,諸如涉
        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始能定案者,可列為專案管制案件。(人民陳
        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及訴願案件已具專案性質,
        不另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程序要件:
        1.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2.如因單位主管以上長官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申請時間不受前項限制
         ,惟書面指示應併申請表陳核。
        3.專責管制單位(行政管理處文書檔案科)受理承辦單位申請專案管制,應依以往
         類案處理時間,審查其申請時間是否合理後,簽請主任秘書核准。
        4.「專案管制案件」由專責管制單位負責管制,並由主管單位定期提報執行情形至
         結案為止,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仍應申請展期。

  • [修正]
  • 四、本會一般公文改列「專案管制案件」辦理流程如下:
     (一)由承辦人依案情需要,敘明專案名稱與申請理由,訂定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間,
        依格式填寫書面申請表(填寫範例如附表),經單位主管審核後,送專責管制單位
        審查。
     (二)專責管制單位依以往案件處理時間,審查其申請時間是否合理後,填註意見,陳請
        主任秘書核准。
     (三)奉核准列為「專案管制案件」後,由專責管制單位詳細登錄、管制,承辦單位主管
        於每月最後一週業務會報提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
     (四)「專案管制案件」於奉准後,由專責管制單位登錄於本會電子公文線上簽核系統,
        實施管制。

  • [附表]
  • 附表-專案管制案件申請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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