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給字第1130012835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點及第四點附件三至附件五、第十點附件十、附件十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除給與:指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核定
         ,應發給退伍除役人員及其遺族之各項給與,包括下列項目:
         1.退伍金。
         2.退休俸。
         3.贍養金。
         4.生活補助費。
         5.大陸半俸。
         6.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至民國五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因作戰
          或因公傷殘退伍除役士官兵津貼(以下簡稱傷殘津貼)。
         7.勳獎章獎金。
         8.身心障礙榮譽獎金。
         9.補償金。
         10.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
         11.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12.本人實物代金(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
          僅具新制年資之退除役人員,不再發給)。
         13.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眷
          屬實物代金併銷以後,及八十六年一月一日眷屬補助費併銷
          以後之退伍除役人員,不再發給)。
      (二)領受人:指支領退除給與之人員或其遺族。
      (三)直撥入帳:指將退除給與直接撥入領受人提供之郵局指定帳戶
         。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指支領定期發放之退休俸、贍養金、生活
         補助費、大陸半俸、傷殘津貼及遺屬年金之人員。
      (五)遺屬一次金: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亡故,
         遺族得依軍官、士官死亡時退除給與基準領受之給與。
      (六)遺屬年金: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亡故,遺
         族得領受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之半數
         。
      (七)俸給總額慰助金:指按退伍人員退伍當月所支下列項目之合計
         數額計算:
         1.本俸。
         2.專業加給。
         3.主管職務加給。
      (八)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指領受人退除給與申請日前三個月內經戶
         政機關開具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新式戶籍謄
         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九)查驗機關:指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警政署)、法務部、
         衛生福利部、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財政
         部各地區國稅局。
      (十)支領定期俸金旅居國外人員(不含居住大陸地區) :指領受人
         出境二年以上,經戶政機關依法辦理遷出登記者,或電腦化作
         業無戶籍資料人員。

  • [修正]

  • 四、定期俸金發放作業:
      (一)定期俸金於每月一日發放,由本會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撥入領受
         人郵局指定帳戶,或由本會通知於榮服處驗證發給。
      (二)定期俸金發放通知:
         1.定期俸金發放訊息,以本會全球資訊網定期俸金及年終慰問
          金發放查詢為主,書面郵寄為輔。
         2.遇軍職人員俸給調整或攸關領受人權益之重大給與事項變動
          ,本會應於近一期俸金發放時通知領受人。
      (三)定期俸金發放之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選擇榮服處臨
         櫃領取者,由榮服處自次一上班日起,依排定日期發給。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居住大陸地區),定期俸金
         處理方式:
         1.直撥入帳: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授權
          書(格式如附件三)辦理,撥付國內郵局指定帳戶。
         2.臨櫃發放: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國內
          親友代領授權書(格式同附件三)辦理,列入榮服處驗證發
          給。
         3.申請定期俸金代匯國外銀行本人帳戶者,本會得依其每年檢
          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辦理匯款,
          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申請及匯款程序如附件五。
         4.前三目之授權書及申請書,自駐外單位驗證日之次月一日起
          一年有效。領受人逾期送達本會者,順延發給。
      (五)支領定期俸金之退除人員失蹤,定期俸金處理方式:依查驗機
         關查復資料,比對領受人失蹤者,由本會依查復資料所列失蹤
         發生原因,暫停發給俸金。
      (六)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赴大陸地區,定期俸金處理方式:
         1.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
          區護照者,由本會依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停止領受俸金權利
          之核定函,辦理停支俸金事宜。溢領之定期俸金,則由榮服
          處依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通知,辦理收款及催繳事宜。
         2.赴大陸地區人員,經本會定期資料比對,查獲出境逾一百八
          十三日以上,改列榮服處驗證發給;經通知未到驗者,暫停
          發給俸金,俟其本人返臺申請,回復請領發給。
         3.前目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人員,於大陸地區停發俸金期間死
          亡,其遺族(或遺產管理人)不得申請補發暫停期間之俸金
          。

  • [附表]
  • 附件三-旅居國外退除役人員定期俸金委託授權書

  • 附件四-旅居國外退除役人員定期俸金委託代匯國外銀行帳戶申請書

  • 附件五-旅居國外退除役人員定期俸金代匯國外銀行作業程序

  • [修正]

  • 六、支領定期俸金人員領受資格查驗作業:
      (一)本會依查驗周期定期將支領定期俸金之領受人員資料檔及需查
         驗事項,送請查驗機關協助比對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本會委請查驗機關協查事項如下:
         1.內政部(戶政司):領受人喪失國籍、婚姻狀況、存歿、配
          偶姓名、戶籍地、特殊記事及遷出情形。
         2.內政部移民署:領受人最近一次出境及入境日期等情形。
         3.內政部警政署:領受人失蹤情形。
         4.法務部:領受人判刑、褫奪公權及通緝情形。
         5.衛生福利部:領受人死亡情形。
         6.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領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機
          關及投保薪資情形。
         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領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機關
          及投保薪資情形。
         8.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重
          度以上身心障礙支領遺屬年金人員,前一年度所得申報資料
          。
      (三)查驗機關每次提供之查復資料,由本會依前款查驗事項,按軍
         種彙整列冊,函送國防部審認。
      (四)依查驗機關查復資料,領受人有停止或喪失領受俸金權利之情
         形時,於俸金發放前查獲者,本會應辦理俸金止付;俸金發放
         後查獲者,應辦理俸金沖回。並函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查證
         及發布停支命令。
      (五)查驗機關查復資料未能確認領受人資格者,其次期俸金得列入
         榮服處驗發。
      (六)查驗機關查驗比對後之領俸人員出國(境)資料,應先行剔除
         已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發給之人員部分,其餘人員其次期俸金
         均列入榮服處驗發。
      (七)前款列入榮服處驗發未到驗者,暫停發給俸金,俟其本人提出
         申請時發給之。經本人主動向本會或榮服處聯繫確係出國者(
         不含赴大陸地區),應通知其依第四點第四款及第十點第九款
         、第十款規定辦理。
      (八)本會對具有新制年資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查驗領受資格資料,定
         期傳送銓敘部,以供所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參考。

  • [修正]

  • 十、一般規定:
      (一)各項退除給與發放,除下列情形必須列入榮服處以開立國庫支
         票驗證發給外,以開立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直撥入帳為原則:
         1.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赴大陸地區),委託在臺
          親友代領俸金。
         2.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
          住,申請改領退伍金。
         3.大陸地區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
      (二)請領各項退除給與,因特殊情事無法或不願辦理郵局直撥入帳
         者,經領受人填具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十),得免附帳戶資料
         卡,由本會列入榮服處發給。
      (三)退除給與經領受人申請列入榮服處臨櫃發放因故無法親領時,
         除第一款之情形外,榮服處得依其代理人繳驗之退除給與委託
         代領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一),連同以下證明書件,發給其
         代理人:
         1.因病: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出具之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
         2.在監服刑:服刑監所出具之在監所證明、判決書、在監委託
          證明書。
         3.無行為能力(含未成年子女):經法院宣告受監護之裁定文
          件或戶政機關開具已辦妥監護登記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合於給與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者,其
         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應隨同定期俸金發給。
      (五)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應給與之各項退除給與俸率、基數、
         金額,本會與榮服處應先行檢視、演算,確定無誤後覈實發給
         。
      (六)本會對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之領受資格,應定期實施查驗,並將
         查驗具有喪失或停止領受俸金權利之人員資料,函送國防部核
         處。
      (七)本會查驗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具有領受資格異常,或其他特殊事
         件有影響退除給與正常支出之虞者,得改列榮服處個別驗證。
      (八)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行蹤不明或依當事人、親友及警察、戶政單
         位提供之聯繫資料,仍無法傳達訊息予當事人者、或因案逃亡
         、藏匿或被通緝,其俸金應主動暫停發給,俟原因消滅時恢復
         。
      (九)榮服處接獲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主動聯繫並告知其出國或赴大陸
         地區相關訊息時,應將其聯繫告知之出國(境)訊息,於本會
         退除給付發放管理系統建檔列管,並上傳其機票影本、最近三
         個月內臉部正面及兩側脫帽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則
         請其提供實體照片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同時告知其出國
         及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俸金申請及領受權益等事項。
      (十)支領定期俸金旅居國外人員(不含赴大陸地區),其持外國護
         照於出國前或於出國後回臺親自向榮服處聯繫報到完成建檔者
         ,其定期俸金得於聯繫報到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年內,免附我國
         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或申請書,由本會依領受人報到前之領
         取俸金方式發給;出國逾一年,未再回臺向榮服處聯繫報到者
         ,其定期俸金應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由本會憑領受人檢具我
         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申請書發給。
      (十一)前款人員定期俸金屬榮服處臨櫃發放者,榮服處應另收繳委
          託代領退除給與申請表,辦理其出國期間一年內免附授權書
          或申請書之俸金發放事宜。
      (十二)本會對依第四點第四款第三目申請代匯定期俸金之旅居國外
          人員,應列入管制,並與領受人保持聯繫,瞭解領受人近況
          。
      (十三)領受人申請逾期未領之定期俸金,除涉及確認領受人身分權
          益事項,由榮服處函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外,逕送本
          會辦理直撥入帳。
      (十四)遺屬年金之發給,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
          死亡時之次月一日起定期發給。遺族未於原領受人死亡後提
          出申請,致溢領原領受人定期俸金,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
          通知繳回而未繳回者,由本會於其應領之遺屬年金,列入榮
          服處發放時,同時辦理繳回。
      (十五)收受請領退除給與人員之帳戶資料卡及其他各項證明文件,
          應妥善保管,保管年限最少十年。
      (十六)國軍在臺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
          定准予退除並核給退除給與者,其退除給與之發給,依第三
          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直撥入帳。
      (十七)本會及各榮服處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須定期(每半年)
          及不定期與會計帳務核對。發現有不符情形時,應查明原因
          。
      (十八)本會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因資料比對、登鍵或系統計算
          錯誤等致生溢發情形,應通知領受人限期繳回。

  • [附表]
  • 附件十-聲明書

  • 附件十一-退除給與委託代領申請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