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退除給與郵局存款帳戶資料卡.odt
- 附件二-受款人領據.odt
- 附件三-旅居國外退除役人員定期俸金委託授權書.odt
- 附件四-旅居國外退除役人員定期俸金委託代匯國外銀行帳戶申請書.odt
- 附件五-旅居國外退除役人員定期俸金代匯國外銀行作業程序.odt
- 附件六-榮民服務處辦理各項退除給與申請案件作業一覽表.odt
- 附件六-附表一-補發退除給與申請書.odt
- 附件六-附表二-補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士兵勳獎章獎金申請表.odt
- 附件六-附表三-申請書.odt
- 附件六-附表四-志願改支退伍金申請書.odt
- 附件六-附表五-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遺族改領退除給與申請書.odt
- 附件六-附表六-遺族請領退除給與協議書.odt
- 附件六-附表七-請發殮喪費申請書.odt
- 附件六-附表八-軍校就讀時間併計退除年資申請書.odt
- 附件六-附表九-國軍因戰(公)成殘義務役士官士兵贍養金申請書.odt
- 附件六-附表十-聲明書.odt
- 附件六-附表十一-支領退除俸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一次退伍金申請書.odt
- 附件六-附表十二-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意願書.odt
- 附件六-附表十三-臺灣地區受扶養人同意書.odt
- 附件六-附表十四-臺灣地區無受扶養人切結書.odt
- 附件六-附表十五-委託臺灣地區親友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委託書.odt
- 附件六-附表十六-停止領受退除俸金人員恢復支領退除俸金申請書.odt
- 附件六-附表十七-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在臺單身亡故退伍軍人遺屬一次金匯款作業程序.odt
- 附件七-收款收據.odt
- 附件八-溢(誤)領退除給與償還申請書.odt
- 附件九-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撥付臺灣銀行作業程序.odt
- 附件十-聲明書.odt
- 附件十一-退除給與委託代領申請表.odt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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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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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除給與:指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核定
,應發給退伍除役人員及其遺族之各項給與,包括下列項目:
1.退伍金。
2.退休俸。
3.贍養金。
4.生活補助費。
5.大陸半俸。
6.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至民國五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因作戰
或因公傷殘退伍除役士官兵津貼(以下簡稱傷殘津貼)。
7.勳獎章獎金。
8.身心障礙榮譽獎金。
9.補償金。
10.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
11.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12.本人實物代金(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
僅具新制年資之退除役人員,不再發給)。
13.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眷
屬實物代金併銷以後,及八十六年一月一日眷屬補助費併銷
以後之退伍除役人員,不再發給)。
(二)領受人:指支領退除給與之人員或其遺族。
(三)直撥入帳:指將退除給與直接撥入領受人提供之郵局指定帳戶
。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指支領定期發放之退休俸、贍養金、生活
補助費、大陸半俸、傷殘津貼及遺屬年金之人員。
(五)遺屬一次金: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亡故,
遺族得依軍官、士官死亡時退除給與基準領受之給與。
(六)遺屬年金: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亡故,遺
族得領受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之半數
。
(七)俸給總額慰助金:指按退伍人員退伍當月所支下列項目之合計
數額計算:
1.本俸。
2.專業加給。
3.主管職務加給。
(八)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指領受人退除給與申請日前三個月內經戶
政機關開具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新式戶籍謄
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九)查驗機關:指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警政署)、法務部、
衛生福利部、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財政
部各地區國稅局。
(十)支領定期俸金旅居國外人員(不含居住大陸地區) :指領受人
出境二年以上,經戶政機關依法辦理遷出登記者,或電腦化作
業無戶籍資料人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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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俸金發放作業:
(一)定期俸金於每月一日發放,由本會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撥入領受
人郵局指定帳戶,或由本會通知於榮服處驗證發給。
(二)定期俸金發放通知:
1.定期俸金發放訊息,以本會全球資訊網定期俸金及年終慰問
金發放查詢為主,書面郵寄為輔。
2.遇軍職人員俸給調整或攸關領受人權益之重大給與事項變動
,本會應於近一期俸金發放時通知領受人。
(三)定期俸金發放之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選擇榮服處臨
櫃領取者,由榮服處自次一上班日起,依排定日期發給。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居住大陸地區),定期俸金
處理方式:
1.直撥入帳: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授權
書(格式如附件三)辦理,撥付國內郵局指定帳戶。
2.臨櫃發放: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國內
親友代領授權書(格式同附件三)辦理,列入榮服處驗證發
給。
3.申請定期俸金代匯國外銀行本人帳戶者,本會得依其每年檢
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辦理匯款,
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申請及匯款程序如附件五。
4.前三目之授權書及申請書,自駐外單位驗證日之次月一日起
一年有效。領受人逾期送達本會者,順延發給。
(五)支領定期俸金之退除人員失蹤,定期俸金處理方式:依查驗機
關查復資料,比對領受人失蹤者,由本會依查復資料所列失蹤
發生原因,暫停發給俸金。
(六)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赴大陸地區,定期俸金處理方式:
1.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
區護照者,由本會依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停止領受俸金權利
之核定函,辦理停支俸金事宜。溢領之定期俸金,則由榮服
處依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通知,辦理收款及催繳事宜。
2.赴大陸地區人員,經本會定期資料比對,查獲出境逾一百八
十三日以上,改列榮服處驗證發給;經通知未到驗者,暫停
發給俸金,俟其本人返臺申請,回復請領發給。
3.前目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人員,於大陸地區停發俸金期間死
亡,其遺族(或遺產管理人)不得申請補發暫停期間之俸金
。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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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領定期俸金人員領受資格查驗作業:
(一)本會依查驗周期定期將支領定期俸金之領受人員資料檔及需查
驗事項,送請查驗機關協助比對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本會委請查驗機關協查事項如下:
1.內政部(戶政司):領受人喪失國籍、婚姻狀況、存歿、配
偶姓名、戶籍地、特殊記事及遷出情形。
2.內政部移民署:領受人最近一次出境及入境日期等情形。
3.內政部警政署:領受人失蹤情形。
4.法務部:領受人判刑、褫奪公權及通緝情形。
5.衛生福利部:領受人死亡情形。
6.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領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機
關及投保薪資情形。
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領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機關
及投保薪資情形。
8.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重
度以上身心障礙支領遺屬年金人員,前一年度所得申報資料
。
(三)查驗機關每次提供之查復資料,由本會依前款查驗事項,按軍
種彙整列冊,函送國防部審認。
(四)依查驗機關查復資料,領受人有停止或喪失領受俸金權利之情
形時,於俸金發放前查獲者,本會應辦理俸金止付;俸金發放
後查獲者,應辦理俸金沖回。並函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查證
及發布停支命令。
(五)查驗機關查復資料未能確認領受人資格者,其次期俸金得列入
榮服處驗發。
(六)查驗機關查驗比對後之領俸人員出國(境)資料,應先行剔除
已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發給之人員部分,其餘人員其次期俸金
均列入榮服處驗發。
(七)前款列入榮服處驗發未到驗者,暫停發給俸金,俟其本人提出
申請時發給之。經本人主動向本會或榮服處聯繫確係出國者(
不含赴大陸地區),應通知其依第四點第四款及第十點第九款
、第十款規定辦理。
(八)本會對具有新制年資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查驗領受資格資料,定
期傳送銓敘部,以供所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參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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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般規定:
(一)各項退除給與發放,除下列情形必須列入榮服處以開立國庫支
票驗證發給外,以開立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直撥入帳為原則:
1.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赴大陸地區),委託在臺
親友代領俸金。
2.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
住,申請改領退伍金。
3.大陸地區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
(二)請領各項退除給與,因特殊情事無法或不願辦理郵局直撥入帳
者,經領受人填具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十),得免附帳戶資料
卡,由本會列入榮服處發給。
(三)退除給與經領受人申請列入榮服處臨櫃發放因故無法親領時,
除第一款之情形外,榮服處得依其代理人繳驗之退除給與委託
代領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一),連同以下證明書件,發給其
代理人:
1.因病: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出具之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
2.在監服刑:服刑監所出具之在監所證明、判決書、在監委託
證明書。
3.無行為能力(含未成年子女):經法院宣告受監護之裁定文
件或戶政機關開具已辦妥監護登記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合於給與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者,其
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應隨同定期俸金發給。
(五)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應給與之各項退除給與俸率、基數、
金額,本會與榮服處應先行檢視、演算,確定無誤後覈實發給
。
(六)本會對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之領受資格,應定期實施查驗,並將
查驗具有喪失或停止領受俸金權利之人員資料,函送國防部核
處。
(七)本會查驗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具有領受資格異常,或其他特殊事
件有影響退除給與正常支出之虞者,得改列榮服處個別驗證。
(八)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行蹤不明或依當事人、親友及警察、戶政單
位提供之聯繫資料,仍無法傳達訊息予當事人者、或因案逃亡
、藏匿或被通緝,其俸金應主動暫停發給,俟原因消滅時恢復
。
(九)榮服處接獲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主動聯繫並告知其出國或赴大陸
地區相關訊息時,應將其聯繫告知之出國(境)訊息,於本會
退除給付發放管理系統建檔列管,並上傳其機票影本、最近三
個月內臉部正面及兩側脫帽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則
請其提供實體照片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同時告知其出國
及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俸金申請及領受權益等事項。
(十)支領定期俸金旅居國外人員(不含赴大陸地區),其持外國護
照於出國前或於出國後回臺親自向榮服處聯繫報到完成建檔者
,其定期俸金得於聯繫報到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年內,免附我國
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或申請書,由本會依領受人報到前之領
取俸金方式發給;出國逾一年,未再回臺向榮服處聯繫報到者
,其定期俸金應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由本會憑領受人檢具我
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申請書發給。
(十一)前款人員定期俸金屬榮服處臨櫃發放者,榮服處應另收繳委
託代領退除給與申請表,辦理其出國期間一年內免附授權書
或申請書之俸金發放事宜。
(十二)本會對依第四點第四款第三目申請代匯定期俸金之旅居國外
人員,應列入管制,並與領受人保持聯繫,瞭解領受人近況
。
(十三)領受人申請逾期未領之定期俸金,除涉及確認領受人身分權
益事項,由榮服處函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外,逕送本
會辦理直撥入帳。
(十四)遺屬年金之發給,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
死亡時之次月一日起定期發給。遺族未於原領受人死亡後提
出申請,致溢領原領受人定期俸金,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
通知繳回而未繳回者,由本會於其應領之遺屬年金,列入榮
服處發放時,同時辦理繳回。
(十五)收受請領退除給與人員之帳戶資料卡及其他各項證明文件,
應妥善保管,保管年限最少十年。
(十六)國軍在臺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
定准予退除並核給退除給與者,其退除給與之發給,依第三
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直撥入帳。
(十七)本會及各榮服處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須定期(每半年)
及不定期與會計帳務核對。發現有不符情形時,應查明原因
。
(十八)本會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因資料比對、登鍵或系統計算
錯誤等致生溢發情形,應通知領受人限期繳回。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