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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30008503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三點、第十一點及第六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升本會及所屬機構人
      員工作績效,以激勵士氣,發揮工作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中心等機構(以
      下稱各單位)依法任用、派用第九職等非主管、第八職等以下人員與
      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 [修正]

  • 三、本會表揚之優秀基層員工,每次不超過十七名為原則,以本會六名、
      所屬服務機構五名、安養機構五名及職業訓練中心一名為限,並以最
      近二年內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優秀基層員工為優先。
      前項表揚名額,於每年下半年得增列所屬服務機構、安養機構及職業
      訓練中心主計人員二名、人事人員一名,政風人員依實際需要提列。

  • [修正]

  • 六、本會每半年辦理一次優秀基層員工選拔,由各單位依綜覈名實及寧缺
      勿濫之原則,各遴薦一至二名,並以委任第五職等以下(含約聘僱)
      人員占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原則,於每年五、十一月一日前填具推薦表
      (如附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報會核辦,逾期視同放棄。

  • [附表]
  • 附表-優秀基層員工推薦表

  • [修正]

  • 十一、各單位遴薦人員獲選為優秀基層員工者,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
       原遴薦單位報請撤銷其資格,已領受之禮品(券)應予追繳,無法
       追繳者,應追繳其價額,有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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