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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政字第109005387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表揚獎勵: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二)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核)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四)涉嫌違法失職等行為,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偵查、審理或移送懲戒
         法院審理,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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