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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政字第109005387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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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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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表揚獎勵: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二)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核)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四)涉嫌違法失職等行為,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偵查、審理或移送懲戒
法院審理,尚未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