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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科長職務之遴補及遷調作業,於前點對象之範疇內,依下列原則
辦理,榮民服務處以總幹事(幕僚長)為優先:
(一)科長現員與所屬機構同級職務現員對調:各處會應業務需要,
已媒合相當適員,且徵詢所屬機構同意後,以指名對調方式簽
奉核可後辦理。
(二)科長職務出缺遴補,以平調歷練為優先原則,如經檢討或公告
均無適當人選,再以內陞或外補方式辦理職缺甄審(選):
1.平調優先:就本會甄審範圍(含服務、安養及職訓機構)同
一陞遷序列(第五序列)與醫療、農場機構職務列等及性質
相當人員中檢討,得採公告方式辦理,簽奉核可後平調。
2.內陞次之:如經檢討或公告無適當平調人選,始就本會甄審
範圍(含服務、安養及職訓機構)內次一陞遷序列(第六序
列)簽奉核可後,循甄審程序辦理內陞。
3.外補再次之:經循平調及內陞程序,均無適當人選者,再簽
奉核可後辦理外補公告甄選,甄選對象含非屬本會同一甄審
範圍之本會醫療、農場機構及本會以外其他機關之適格人員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2007029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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