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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2007029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會科長職務之遴補及遷調作業,於前點對象之範疇內,依下列原則
      辦理,榮民服務處以總幹事(幕僚長)為優先:
      (一)科長現員與所屬機構同級職務現員對調:各處會應業務需要,
         已媒合相當適員,且徵詢所屬機構同意後,以指名對調方式簽
         奉核可後辦理。
      (二)科長職務出缺遴補,以平調歷練為優先原則,如經檢討或公告
         均無適當人選,再以內陞或外補方式辦理職缺甄審(選):
         1.平調優先:就本會甄審範圍(含服務、安養及職訓機構)同
          一陞遷序列(第五序列)與醫療、農場機構職務列等及性質
          相當人員中檢討,得採公告方式辦理,簽奉核可後平調。
         2.內陞次之:如經檢討或公告無適當平調人選,始就本會甄審
          範圍(含服務、安養及職訓機構)內次一陞遷序列(第六序
          列)簽奉核可後,循甄審程序辦理內陞。
         3.外補再次之:經循平調及內陞程序,均無適當人選者,再簽
          奉核可後辦理外補公告甄選,甄選對象含非屬本會同一甄審
          範圍之本會醫療、農場機構及本會以外其他機關之適格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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