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91年6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20021162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一點;增訂第二十點、第二十一點;刪除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二十、本會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行政院
       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 [增訂]

  • 二十一、本會所屬榮民總醫院、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之家、退除役官兵
        職業訓練中心、農場及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首長涉及性別
        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由本會受理申訴;榮民總醫院所屬
        分院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由隸屬榮民總醫
        院受理申訴。

  • [修正]

  • 四、本會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
      機會與方式,加強對員工有關性騷擾事件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並於年度員工教育訓練或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
      防治相關課程。

  • [修正]

  • 五、本會為處理性騷擾事件,設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2)2757-1655
      申訴傳真:(02)2757-1726
      申訴電子信箱:staff-concern@mail.gov.tw

  • [修正]

  • 十一、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議決結案後,再提出申訴者。
       (四)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者。

  • [刪除]

  • 十七、(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